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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3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我國企業境外
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稅發〔2007〕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和規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指示精神,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現就做好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稅收在鼓勵和規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中的重要作用
  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和規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對外開放新形勢、從我國經濟發展全局做出的重大戰略舉措,有利於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拓展國民經濟發展空間和我國企業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發展壯大,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稅收作為組織收入、調節經濟和調節分配的重要手段,對鼓勵和規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近年來,為配合“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我國不斷完善稅收政策,制定實施境外所得計徵所得稅暫行辦法,初步形成了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管理制度;加快稅收協定談簽和執行力度,建立稅收情報交換機制,規範相互協商程序,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解決稅務糾紛,提供良好的稅收服務,較好地維護了企業利益。但是,與鼓勵和規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需求和科學化、精細化稅收管理的要求相比,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還有一定差距,尚需進一步完善和規範。
  因此,各級稅務機關應進一步提高對做好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按照優化服務、完善政策、規範管理和加強合作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採取切實措施,做好相關工作。
  二、為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優質稅收服務
  我國實施“走出去”戰略尚處於起步階段,我國企業境外投資和抗風險能力較弱,各級稅務機關應本著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和在管理中體現服務的原則,根據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服務方面的需要,為其提供優良稅收環境,使稅收工作服從和服務於我國“走出去”戰略的大局。
  (一)制定統一規範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指南。這對鼓勵和規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及釋義、我國現行境外投資與提供勞務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規定、外國稅收制度與徵管法規,重點提供企業境外投資與勞務發生稅務爭議時的應對措施、境外所得計徵所得稅的抵扣辦法、境外稅收減免的處理方法以及境外業務盈虧彌補的方法,等等。稅務總局負責制定統一規範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指南,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制定更具針對性的服務指南。
  (二)暢通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宣傳和諮詢渠道。稅務總局在門戶網站上,已經開設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宣傳專欄,公佈規範的稅收服務指南;各省國、地稅局應在門戶網站上設立相應的宣傳和諮詢專欄,幫助我國企業及時了解和掌握境外投資稅收法律法規和徵管措施,對其境外投資提供稅收指引;境外投資企業數量較多的地區,可在辦稅服務廳的綜合服務類窗口中設置專門的諮詢席,為企業提供快捷、方便、專業的稅收諮詢業務。
  (三)加強對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輔導。各級稅務機關應開展多種形式的稅收輔導,定期舉辦專門的稅收培訓或召開專門的政策諮詢會議,解答境外投資企業關心的稅收問題,為企業提供更具針對性的稅收服務。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理員應定期走訪企業,了解並解答其境外投資過程中的稅收問題。
  三、落實和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政策
  落實和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政策,是鼓勵和規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重要保障措施,應重點做好以下兩方面工作: 
  (一)加大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執行力度。各地要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稅收協定以及境外所得計徵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相關稅收政策執行情況開展一次檢查,認真落實境外所得計算、虧損彌補、應納稅額計算、境外稅款抵扣以及境外稅收減免的處理等政策,解決好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問題;對於境外投資企業國內採購並運往境外作為投資的貨物,各地應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及時為企業辦理出口退稅。
  (二)加大調研力度,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各地要加大對現行境外投資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調研力度,包括企業的境外投資經營情況、相關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特別是執行中的問題,分析問題的成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稅務總局報告。
  四、規範和加強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
  對於我國境外投資企業,各地要在控管好其境內稅源的同時,採取措施加強對其境外稅源的管理,制定和實施規範的稅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制定我國企業境外所得稅收徵管操作規程。稅務總局將根據現行境外所得稅收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要求,結合境外所得發生的特點,制定境外所得稅收徵管操作規程,指導基層稅務機關開展工作。各地也應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二)規範和加強戶籍管理。按照規定,企業發生境外投資行為時應按時到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各地應在稅務登記證全面換證的基礎上,開展對境外投資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情況的檢查,準確掌握企業境外投資狀況,杜絕漏徵漏管現象。
  (三)規範和加強境外所得申報。我國境外投資企業取得的境外營業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産收益及其他所得,應在年度納稅申報中準確反映;企業應在所得稅年度申報的同時,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外投資的組織結構和經營狀況、財會制度和財務報表以及境外投資所在國公證會計師的查賬報告。各地應督促企業及時履行相關資料報告和納稅申報義務。
  (四)規範和加強境外所得的稅務檢查。針對企業境外投資稅收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特點,各地應規範境外所得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操作程序,及時發現和處理企業境外投資的稅收風險;同時,要加大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反避稅力度,重點審計其來源於避稅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
  五、加強與各方面的協調與合作
  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涉及稅務機關內部多個部門的協調與配合,也離不開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關心和支持,還需要得到世界各國稅務當局和有關國際組織的支持和配合。加強部門合作乃至國際合作是做好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
  (一)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合作。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涉及稅務機關內部多個部門。各級稅務機關領導要高度重視,統籌兼顧,合理分工,明確職責,由國際稅務管理部門牽頭,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形成各相關部門通力合作、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強與政府各部門的合作。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與商務、外匯、發改、海關、貿促會等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定期交換我國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協調加強部門合作事宜。
  (三)加強國際稅務合作。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加強與外國稅務當局合作,積極與我國企業投資所在國稅務當局開展情報交換;與我國境外投資較多的國家建立稅收徵管互助機制,通過授權代表訪問和同期稅務檢查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行為開展稅務調查和取證工作;還將加強與UNDP、OECD等國際組織的合作,充分發揮我國參加的SGATAR會議、10國稅務局長會議等國際會議和機制的作用。各地應及時向稅務總局提供稅收情報資料,提交國際稅務合作的業務需求,並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要求,做好國際稅務合作的各項工作。
  各地將執行情況於2007年10月底前報告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