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利用煤層氣
(煤礦瓦斯)發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7〕721號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神華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採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大力推進煤層氣(煤礦瓦斯)綜合利用工作,變害為寶,保障煤礦安全,節約利用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我委研究制定了《關於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工作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附:關於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工作的實施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四月二日
附:
關於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採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為做好煤層氣(煤礦瓦斯)綜合利用工作,變害為寶,保障煤礦安全,節約利用能源,保護生態環境,特製定本意見:
一、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利用各種方式開發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
二、各級政府部門應當督促煤礦企業結合本礦區實際情況制定煤層氣(煤礦瓦斯)綜合利用規劃,並組織審查批准,引導企業合理利用能源資源。發電可以作為煤層氣(煤礦瓦斯)綜合利用規劃的一項內容。
三、全部燃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並網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煤礦企業全部燃用自採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項目,報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將核準和備案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
四、電力産業政策鼓勵煤礦坑口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項目建設。鼓勵採用單機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機組,開發單機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內燃機組,以及大功率、高參數和高效率的煤層氣燃氣輪機(煤礦瓦斯)發電機組。
五、鼓勵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和加強與國內外瓦斯發電機組製造企業合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電廠的安全穩定運行水平。
六、煤層氣(煤礦瓦斯)電廠應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規程,接受電網企業的專業管理和技術指導,具備並網技術條件,服從電力調度指令。
七、煤層氣(煤礦瓦斯)電廠所發電量原則上應優先在本礦區內自發自用,需要上網的富裕電量,電網企業應當予以收購,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結算電費。
八、煤層氣(煤礦瓦斯)電廠不參與市場競價,不承擔電網調峰任務。
九、電網企業應當為煤層氣(煤礦瓦斯)電廠接入系統,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電網至公共聯結點的工程,由發電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電廠至公共聯結點的接入系統工程。
十、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規定驗收電廠投資建設的接入系統工程,並及時簽訂並網調度協議,確保電網的穩定和電廠的正常運行。
十一、煤層氣(煤礦瓦斯)電廠上網電價,比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中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執行當地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加補貼電價)。高於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差額部分,通過提高煤層氣(煤礦瓦斯)電廠所在省級電網銷售電價解決。
十二、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制定鼓勵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為煤層氣(煤礦瓦斯)綜合利用工作創造有利條件。電力、價格等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管和檢查工作。
十三、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企業如果弄虛作假,一經查實,有關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要責令其糾正錯誤,電網企業可以暫停收購其上網電量,並追回價格差。
十四、本實施意見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