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
銀發〔2007〕15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金融服務需求,進一步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支付結算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現就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一)簡化個人活期儲蓄賬戶轉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手續,擴展個人活期儲蓄賬戶的功能。客戶通過個人活期儲蓄賬戶辦理第一筆轉賬支付業務時,在相關憑證上的簽章即為確認將該賬戶轉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個人合法收入款項可以轉入個人活期儲蓄賬戶。
(二)擴大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跨行轉賬功能。個人可以選擇任一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辦理支付結算業務。銀行不得通過與收、付款單位進行排他性合作,變相為客戶指定開戶銀行。銀行不得拒絕為客戶辦理跨行代收代付業務,並應創造條件實現社會公眾和收付費單位在任一銀行開立一個賬戶就能辦理水、電、煤氣、電話等公用事業服務費用和工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統籌等社會保障金的繳納和發放。
(三)簡化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的處理手續。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單筆超過5萬元人民幣時,付款單位若在付款用途欄或備註欄註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據,但付款單位應對支付款項事由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四)嚴格執行個人匯兌業務的收費標準。個人客戶依託其銀行賬戶辦理個人匯兌業務時,銀行應按照《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制定電子匯劃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791號)、《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結算業務收費的通知》(計價費〔1996〕184號)中的規定收取電子匯劃費和手續費,不得向客戶收取其他費用。個人客戶未開立個人銀行賬戶,通過交存現金辦理現金匯兌業務的,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電子匯劃收費標準的通知》(銀發〔2001〕385號)中的規定收取手續費。
二、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
(一)大力推廣個人支票的使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組織轄區內的銀行推廣使用個人支票,通過在全國範圍推廣應用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公民身份信息聯網核查系統和完善個人徵信系統,為個人支票的使用和全國流通創造良好的基礎設施和外部條件。銀行應主動為信用較好、支付結算服務需求量較大的個人客戶提供支票服務,用於消費、投資、理財和主動繳納水、電、煤氣費、學費等費用。
(二)全面開辦銀行本票業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制定本轄區的銀行本票實施細則,並組織轄區內的各銀行推廣實施。銀行的各級營業網點要大力開辦銀行本票業務,主動引導個人客戶使用銀行本票辦理結算,鼓勵個人客戶通過銀行本票辦理大額提現並跨行轉存等業務。
(三)完善信用卡還款業務處理。銀行應鼓勵信用卡持卡人以轉賬方式還款,在同一家銀行開戶的,可通過信用卡與其同名借記卡或銀行賬戶的綁定,實現自動還款;在不同銀行開戶的,發卡行可根據與持卡人簽訂的協議,主動向持卡人在其他銀行開立的賬戶發起借記指令,付款行對借記指令和持卡人的付款授權審核無誤後,應予受理。
三、充分利用小額支付系統,實現跨行資金轉賬、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兌
(一)擴大小額支付系統業務應用。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大力組織推廣各項小額支付系統業務,充分利用小額支付系統跨行資金清算平臺的功能,實現銀行營業網點的資源共享,方便客戶就近選擇銀行網點辦理業務。具備條件的省(區、市)應儘快制定小額支付系統跨行資金轉賬、集中代收付和通存通兌業務的推廣方案和實施計劃,為客戶提供多樣化的支付清算服務。
(二)優化小額支付系統業務的處理。一是普通借記業務客戶應與收、付款銀行簽定協議;二是定期貸記、定期借記業務可由銀行根據付款授權協議完成工資、公用事業費用的自動撥付和繳納;三是通過銀行的系統設置實現存款人資金在不同銀行間的自動轉賬和通存通兌。
四、完善電子支付服務功能,推動自助、居家服務發展
(一)提高自動櫃員機取款交易上限。借記卡在自動櫃員機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現行每卡每日累計5000元提高至2萬元。各銀行可在2萬元的限度內綜合考慮客戶需要、服務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確定本行每卡單筆和每日累計提現金額。
(二)增加銀行自助設備的布放。各銀行要創造條件在營業網點、成熟社區、商業街區、醫院、綜合超市、商場、學校等金融服務需求較多的地方增布銷售點終端、自動櫃員機、自助存取款機、自助繳費機、存摺補登折機、多媒體查詢終端等自助設備,提高人均擁有自助設備的比例。
(三)拓展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等電子支付功能,提高電子支付的服務質量。對於相關管理規定沒有強制要求必須在櫃臺辦理的支付業務,都應該在電子支付服務中設置相應的功能,擴展電子支付的業務種類,滿足居家服務的支付結算需求。同時,銀行應加強對電子支付的風險防範,提高電子支付的服務質量,實行優惠手續費率,通過吸引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提高業務離櫃率,緩解網點櫃面壓力。
(四)對於通過電子支付等方式辦理的離櫃業務,辦理時不能提供業務處理回單的,銀行應與客戶約定使用自助機具打印、短信、電話、電子郵件、郵寄等方式及時或定期發送業務辦理信息,儘量減少通過櫃臺領取回單。
五、整合網點櫃台資源,加強對櫃員的培訓,切實提高櫃臺業務辦理效率
(一)合理配置網點櫃臺和工作人員,實行彈性櫃臺和彈性櫃員制。銀行應根據各網點辦理公私業務量的佔比情況,合理確定對公、對私櫃臺的設置,並根據網點業務辦理高峰時點和高峰工作日,設置彈性櫃臺和彈性櫃員。設立諮詢臺或配備大堂經理引導和幫助客戶,減少客戶排隊等候時間。
(二)銀行可以設置開放式櫃臺,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的開立、撤銷,查詢、挂失、憑證打印,以及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繳費和購買理財産品等業務。
六、加強對支付結算業務的監督管理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加強對支付結算業務的管理,特別是對本通知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接受社會各界對銀行支付結算服務質量的投訴,對違反本通知以及相關支付結算制度規定的銀行,查實後要予以通報,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各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本通知提出的各項要求,同時加強對支付結算業務的風險管理,嚴格按照反洗錢的有關制度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加強對自動櫃員機等自助設備的日常檢查和維護;細化業務處理流程,加強內部控制,防範支付風險。
七、做好宣傳工作,培育良好的非現金支付環境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組織轄區內銀行向社會公告各項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措施,利用多種宣傳方式,廣泛宣傳非現金支付的便利,培育個人的非現金支付習慣;宣傳目前能夠提供的支付産品和服務及其使用要求,減少現金使用,提高賬戶使用效率;宣傳小額支付系統的業務功能,引導客戶與開戶銀行簽訂付款協議,充分發揮小額支付系統的社會效益。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在省(區、市)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外資銀行。請各單位將執行情況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