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監督發〔2007〕205號
關於印發《游泳場所衛生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體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體育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游泳場所的衛生管理,規範游泳場所經營行為,提高衛生管理水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衛生部、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制定了《游泳場所衛生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規範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游泳場所衛生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 據
為加強游泳場所衛生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發生,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游泳場所,包括人工游泳場所、天然游泳場所和水上遊樂設施。
第三條 用語含義
(一)本規範所稱游泳場所,是指能夠滿足人們進行游泳健身、訓練、比賽、娛樂等項活動的室內外水面(域)及其設施設備。
(二)循環凈化給水系統,是指將使用過的游泳池池水,按規定的流量和流速從池內抽出,經過濾凈化使池水澄清並經消毒殺菌處理後,符合相關水質標準後,再送回游泳池內重復使用的系統。
(三)直流式給水系統,是指將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流,按設計流量連續不斷送入游泳池,再將使用過的池水按相應的流量連續不斷經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給水系統。
(四)直流凈化給水系統,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經過濾凈化和消毒殺菌處理達到游泳池水質標準後,按設計流量連續送入游泳池,再將使用過的池水按相應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統。
(五)浸腳消毒池,是指為使游泳者在進入游泳池之前強制接受腳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設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強制淋浴,是指為使游泳者在進入游泳池之前強制接受身體清洗而在通道上設置的淋浴裝置。
第二章 場所衛生要求
第四條 選址、設計及竣工驗收
(一)天然游泳場所應設在污染源的上遊,上遊1000米、下游100米以內不應有污水排放口,岸邊100米以內不應堆有污物或存在滲透性污染源。水底與岸邊地質適宜,不應有樹枝、樹樁、礁石等障礙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於0.5米/秒,並應劃定衛生防護區。嚴禁血吸蟲病區或潛伏有釘螺地區開闢天然游泳場所。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泳場所工程選址、設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或設計階段以及竣工驗收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衛生學評價。游泳場所應將設計説明、水質處理設計參數、場所總平面佈置圖、裝修原材料、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裝置及其工作規程、空調通風系統的設計安裝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報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備查。
第五條 環境衛生
游泳場所的內外環境應保持整潔、衛生、舒適、明亮、通風,空氣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六條 人工游泳場所設施與佈局
(一)人工建造游泳場所應設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衛生間、水質循環凈化消毒設備控制室及庫房。並按更衣室、強制淋浴室和浸腳池、游泳池的順序合理佈局,相互間的比例適當,符合安全、衛生的使用要求。
(二)急救室應按《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GB19079要求設置,配有氧氣袋、救護床、急救藥品和器材,救護器材應擺放于明顯位置,方便取用。
(三)更衣室地面應使用防滑、防滲水、易於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應滿足建築規範要求並設有排水設施。墻壁及內頂用防水、防霉、無毒材料覆涂。更衣室應配備與設計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閉更衣櫃、鞋架等更衣設施,並設置流動水洗手及消毒設施。更衣櫃宜採用光滑、防透水材料製造並應按一客一用的標準設置。更衣室通道寬敞,保持空氣流通。常年開放的室內游泳池宜設有空氣調節和換氣設備、池水溫度調節設施。
(四)淋浴室與浸腳消毒池之間應當設置強制通過式淋浴裝置,淋浴室每20~30人設一個淋浴噴頭。地面應用防滑、防滲水、易於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應滿足建築規範要求並設有排水設施。墻壁及頂用防水、防霉、無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設有給排水設施。
(五)為顧客提供飲具的應設置飲具專用消毒間。
(六)設有深、淺不同分區的游泳池應有明顯的水深度、深淺水區警示標識,或者在游泳池池內設置標誌明顯的深、淺水隔離帶。游泳池壁及池底應光潔不滲水,呈淺色,池角及底角呈圓角。游泳池外四週應採用防滑易於沖刷的材料鋪設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傾斜度並設排水設施,排水設施應當設置水封等防空氣污染隔離裝置。
(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應設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池長不小于2米,寬度應與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八)室內游泳池應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人員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設有機械通風設施。
(九)游泳池應當具有池水循環凈化和消毒設施設備,設計參數應能滿足水質處理的要求。採用液氯消毒的應有防止泄漏措施,水處理機房不得與游泳池直接相通,機房內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放置、加注液氯區域應設置在游泳池下風側並設置警示標誌,加藥間門口應設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要求。
(十)游泳場所應配備余氯、PH值、水溫度計等水質檢測設備。
第七條 天然游泳場所設施與佈局
(一)天然游泳場圍護區域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防護網與安全警示標誌,海濱游泳場應在岸邊選擇適宜地點設置更衣室、淋浴室、指揮臺、公共衛生間、急救室;指揮臺內應配備望遠鏡、通訊廣播設備;急救室應配備救生圈(船)、救生人員及有關物品等。
(二)天然游泳場所應有平坦的入水走道通向水域,通道應保持清潔。在天然游泳場所水面應按一定水深範圍分別設置不同顏色且顏色鮮艷的浮筒,並有告示説明其所代表的水深範圍。
(三)天然游泳場所應配備PH值等水質檢測設備。
(四)天然游泳場所應設立天氣預報、水溫告示牌。
第八條 公共衛生間
(一)在游泳場所淋浴室的區域內應配備相應的水衝式公共衛生間。公共衛生間地面應低於淋浴室,地面與墻壁應選擇耐水易洗刷材料鋪設。男衛生間每60人設一個大便池和二個小便池,女衛生間每40人設一個便池。
(二)公共衛生間內便池宜為蹲式,採用座式便池的宜提供一次性衛生座墊。衛生間內應設置流動水洗手設施,衛生器具宜採用感應式水龍頭和沖洗閥。衛生間應有獨立的排風設施,機械通風設施不得與集中空調管道相通。
第九條 通風、照明與水質
(一)室內游泳場所應保持良好通風,機械通風設施正常運轉,空氣細菌總數、室溫、相對濕度、風速、二氧化碳等空氣監測指標應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游泳場所,其空調通風系統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二)室內游泳場所自然採光系數不低於l/4,夜間人工照明,距離水面1米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於180勒克斯,開放夜場應當配備足夠的應急照明燈。天然游泳場所游泳區水面照度應能夠滿足救生安全需要。
(三)游泳池水質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提供的飲水設施設備及飲用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
第十條 廢棄物存放與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
游泳場所應在適宜位置設置廢棄物盛放容器,容器應加蓋密閉,便於清理,並能有效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游泳場所應設有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設施。
第三章 衛生操作要求
第十一條 人工游泳場所應當制訂以下操作規程:
(一)池水循環、凈化、補充、消毒操作規程。
(二)浸腳消毒池水更換消毒操作規程。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規程。
(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程。
(五)池水循環凈化設備維護、污水處理排放等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公共用品用具採購
游泳場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凈化劑、清潔劑、殺蟲劑、消毒藥劑、消毒設施、飲水設備、急救物品及設施、池水循環凈化設備等各類用品用具應到證照齊全的生産廠家或經營單位購買,採購時應建立驗收制度並做好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和生産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有關産品衛生許可批件。使用的消毒劑、凈化劑、清潔劑、殺蟲劑、急救藥物等不得對人體産生危害。使用的循環、凈化、消毒、通風保暖等設施設備不得對人體安全造成損傷。
第十三條 公共用品用具儲藏
庫房應存放一定數量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藥劑、急救物品與設施等,物品應分類存放,標記明顯。庫房內不得堆放雜物。庫房應有預防控制病媒蟲害的設施和措施,設有機械通風裝置,保持良好通風。消毒藥劑和急救藥物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專間或專櫃存放且密閉上鎖,並嚴格執行使用登記制度。按藥品有效期分類存放,並及時清理過期藥品。
第十四條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游泳場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應一客一換一消毒。消毒後的飲用具應存放于保潔櫃。
第十五條 人工游泳池水凈化消毒
(一)經凈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質應符合相關國家衛生標準的要求。採用臭氧、紫外線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時,還應輔助氯消毒。
(二)游泳池水(包括兒童涉水池連續供給的新水)應保持游離余氯濃度為0.3~0.5毫克/升。
(三)浸腳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應保持5~10毫克/升,應當每4小時更換一次。
(四)游泳池水循環過濾凈化設備每日應進行反沖洗,反沖洗水應排入下水道。
(五)池水水質消毒液投入口位置應設置在游泳池水水質凈化過濾裝置出水口與游泳池給水口之間。
第十六條 游泳場所消毒
(一)人工游泳場所每班開場前和散場後均應對游泳池外沿、池邊走道及衛生設施進行清掃、擦洗或沖洗一次。發現有污染時,用含氯消毒液噴灑消毒後再進行擦洗。
(二)淋浴室應經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更衣櫃應于每日開放結束後做好清潔消毒工作。公共衛生間和垃圾箱(桶)應每天及時清洗消毒,防止孳生蚊蠅。
(三)飲水、消毒、搶救等設施設備以及急救室應定期做好清潔消毒。
第十七條 設備設施維護
(一)人工游泳場所水質循環凈化消毒、補水、保暖通風等設備設施應齊備完好,應建立並執行定期檢查和維修制度,做好相應記錄。
(二)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檢修,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水循環設備檢修超過一個循環週期時,不得對外開放。
第四章 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證照管理
游泳場所及從業人員應證照齊全,衛生許可證應懸挂在場所醒目處。
第十九條 機構及人員職責
(一)游泳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該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場所的衛生管理負全面責任。
(二)游泳場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或部門,明確衛生安全主管負責人,配備專(兼)職衛生安全管理人員。游泳場所水質凈化消毒、水質監測、督浴、浸腳消毒池、救生、巡視監護等崗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明確管理人員及崗位責任。
(三)游泳場所應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的組織安排工作,並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患有不宜從事游泳場所服務工作疾病的,調離其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條 培訓、管理制度
(一)游泳場所應建立衛生及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及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並做好記錄。
(二)建立自身檢查制度,對場所衛生狀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操作衛生、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進行經常性檢查,並做好清洗消毒的記錄。
(三)人工游泳場所應設置專人負責池水凈化消毒工作,並配備足量、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的凈化、消毒劑。每場開放前、開放時均應進行池水余氯、PH值、溫度等檢測,檢測結果應公示並註明測定時間,且記錄備查,檢測結果應每月上報衛生監督部門。開放期間每月應由當地衛生檢驗部門進行檢測,並出具檢驗報告。游泳池每年開放前和連續開放期間應對衛生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進行檢測。
(四)天然游泳場所每年開放前應經衛生部門水質監測合格後方可對外開放,同時應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要求中規定的項目定期進行水質檢驗,每月不少於1次,監測結果應向公眾公示。
(五)游泳場所應當建立禁止出租游泳衣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環境衛生管理
游泳場所應配備足夠、乾淨的清掃工具,定期做好衛生清掃工作並做好記錄,及時清運廢棄物並統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應急預案、事故報告
(一)游泳場所應當制定預防傳染性疾病傳播、氯氣泄漏等健康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預案。當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應及時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附近醫療機構救治,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二)游泳場所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是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責任人。當發生下列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應及時報告當地衛生、體育行政部門;導致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內電話報告:
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水質受到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受到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流行。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
游泳場所應建立完善本單位衛生管理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有關證照: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以及崗位資質證明等。
(二)衛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訓考核制度、自身檢查制度、水質循環凈化消毒制度、水質監測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換制度等。
(三)組織領導機構和人員崗位職責。
(四)預防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應急預案,健康危害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預案。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後的處理情況。
(五)各種操作規程:包括游泳池水循環凈化消毒操作規程、設備維護操作規程等。
(六)有關記錄:包括游泳池水水質循環凈化消毒記錄、水質監測記錄、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換記錄、自身檢查記錄、培訓考核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
(七)有關資料及證明:包括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衛生學評價資料;總平面佈置圖;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佈置圖;裝修原材料;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裝置資料;有關消毒設施、消毒藥物、飲水設備等衛生許可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的複印件等相關資料。
各項檔案中應有相關人員的工作記錄並簽名,檔案應有專人管理,各類檔案記錄應進行分類並有目錄。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五章 人員衛生要求
第二十四條 游泳場所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
(一)游泳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二)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
(三)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游泳場所游泳者的健康管理
場所入口處應有明顯“嚴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中耳炎、腸道傳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進入”的標誌。
第二十六條 衛生知識培訓
(一)游泳場所從業人員應加強業務和衛生知識的培訓學習,完成規定學時的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規、基本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等。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二)對從事較強技術性工作的人員,如水質處理、消毒、監護和急救等人員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有關規定要求參加相關培訓合格後上崗。
第二十七條 個人衛生
游泳場所從業人員應備有兩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時應穿著整潔的工作服並佩戴標誌,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勤理髮,不得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附錄
推薦的游泳場所、游泳池水清洗消毒方法
一、游泳池水
(一)循環凈水和消毒設備
1.游泳池應當安裝循環凈水和消毒設備,並能滿足水質處理的要求。游泳場所水質循環凈化消毒設備應保持齊全完好,建立定期檢查和維修制度,做好經常性檢查、保養和維修並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檢修,發生故障時應有應急處理措施,確保各類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保持良好狀態。
2.循環凈水和消毒設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備安全可靠、操作和維修方便;
(2)計量裝置的計量準確,且靈活可調;
(3)投加系統能自動控制,且安全可靠;
(4)加氯機至少設置一套備用,加氯機應有壓力穩定且不間斷的水源,加氯機的運行和停止應與循環水泵的運行和停止設聯鎖裝置。
(二)游泳池水消毒
1.消毒劑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殺菌消毒能力強,並有持續殺菌的功能;
(2)對水和環境無污染,不改變池水水質;
(3)對人體無刺激或刺激性較小;
(4)對建築結構、設備和管道腐蝕性小。
2. 在有條件和需要的情況下,可採用臭氧、紫外線或其它消毒方法。採用臭氧或紫外線消毒時,還應輔以氯消毒,以保持消毒的持續性。
3. 游泳池水(包括兒童涉水池連續供給的新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離余氯量為0.3~0.5毫克/升計算確定,浸腳消毒池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離余氯量為5~10毫克/升計算確定,加藥時間最好在開放前1~2小時進行。游泳場所開放時,要定期測定游泳池水余氯,並做好記錄。有條件的,室內游泳場所開放時,每2小時測一次余氯;室外游泳場所開放時,每小時測一次余氯。
(三)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長藻類,池水中應加入除藻劑。若使用硫酸銅,其最大加藥量不應超過1.0毫克/升。
二、游泳場所消毒
(一)每班開場前和散場後均應對游泳池外沿、池邊走道及衛生設施進行清掃、擦洗或沖洗一次。發現有污染時,可用濃度為250~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噴灑或擦拭消毒後,再用清水擦洗。急救室應定期清潔消毒。
(二)淋浴室應經常刷洗,地面可使用濃度為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定期消毒。
(三)更衣櫃應于每日開放結束後做好清潔消毒,可用濃度為250-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噴灑或擦拭消毒後,再用清水擦洗。
(四)公共衛生間(廁所)和垃圾箱(桶)應每天及時清洗,定期使用濃度為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五)集中空調系統應嚴格按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定期清洗和消毒。
三、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一)游泳場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應一客一換一消毒。
(二)拖鞋的清洗消毒:應設置專用的拖鞋洗消間或區域。
1.設置兩個洗消池或洗消桶,備有橡膠手套、消毒藥物、水源等。
2.清洗:先用清水或洗潔液清洗拖鞋。
3.過水:在過水池或過水桶中用清水漂洗拖鞋。
4.消毒:將拖鞋完全浸泡在消毒池或消毒桶中,消毒液濃度及浸泡時間應當按使用説明嚴格操作。用含氯消毒液時,浸泡液有效氯含量應達250-500毫克/升,浸泡時間不少於30分鐘;
5.保潔:從消毒液中取出拖鞋,用清水沖洗乾淨,去除殘留的消毒液,涼置10至15分鐘,待拖鞋幹後放置保潔櫃或保管箱。
(三)杯具的清洗消毒:應按杯具洗消操作規程在專用的杯具洗消間內進行。
1.去污清洗:清倒杯中殘渣及茶水,然後在洗滌池中用洗潔液清洗,用清水漂洗杯具並注意洗刷杯口。
2.消毒:將杯具完全浸泡在消毒池內,消毒液濃度及浸泡時間應當按使用説明嚴格操作,用含氯消毒液時,浸泡液有效氯含量應達250毫克/升濃度,浸泡時間不少於30分鐘;如使用電子消毒櫃,則可直接去污清洗後放入電子消毒櫃消毒。
3.過水:在過水池中用清水漂洗杯具,去除殘留的消毒液。
4.保潔:消毒後的杯具應倒置放入保潔櫃內,保潔櫃內如果採用毛巾作墊子的,所墊的毛巾必須定期更換、清洗和消毒。
四、注意事項
(一)消毒劑應到證照齊全的生産廠家或經營單位購買,採購時應建立驗收制度並做好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和生産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有關産品衛生許可批件。
(二)消毒劑置於有蓋容器中密封保存,保存地點應當通風、乾燥、陰冷、避光;建立消毒劑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要詳細記錄消毒劑的名稱、數量、産地、進貨日期、生産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索證情況等,並按入庫時間的先後分類存放。
(三)在消毒時應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橡膠手套,避免與皮膚、黏膜直接接觸,如有條件,配製時可戴眼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