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徵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的有關規定,為規範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和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工行為,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經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和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工行為,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徵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利企業,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安置殘疾人職工佔職工總人數25%以上,殘疾人職工人數不少於10人的企業。
第三條 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職工應當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精神殘疾的人員,或者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殘疾人。
第四條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復就業情況;
(二)企業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佔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含)以上,且殘疾人職工不少於10人;
(三)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的前一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於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五)企業具有適合每位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
(六)企業內部的道路和建築物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範。
第五條 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認定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具體認定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確定,報民政部備案。
第六條 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時,應當向認定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適合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行性報告;
(四)企業與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五)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證明材料;
(六)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
(七)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位殘疾人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
(八)社保部門出具的企業為每位殘疾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九)殘疾人職工崗位説明書;
(十)企業內部道路和建築物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證明。
第七條 認定機關收到認定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意見。
第八條 認定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提請發證機關對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核;需要進一步核實殘疾人職工工作崗位和無障礙設施等情況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
第九條 認定機關經審查,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予以認定,頒發福利企業證書,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認定機關要在殘疾人證件上加蓋“已就業”印章。
對不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不予認定,並對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條 企業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認定機關申請認定。
認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認定申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對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登出其福利企業資格,收回福利企業證書,並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認定機關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提出行政復議,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福利企業證書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訂,審核認定意見書的式樣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訂。
第十三條 認定機關應當會同主管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進行年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殘疾人聯合會提請認定機關核實單位安置的殘疾人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時,持證殘疾人屬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認定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並答覆,屬於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確認並答覆。
第十五條 認定機關進行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核查、年檢,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民福發〔1990〕21號)、《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民福字〔1989〕37號)、《關於對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地區福利企業進行資格審核認定的通知》(民函〔2007〕8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