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07年第49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關稅〔2007〕61號),自2007年9月1日起,將食用鹽、其他鹽和純氯化鈉(稅號: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3%。 對9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佈前已經按原稅率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食用鹽、其他鹽和純氯化鈉,准予退還多徵部分的稅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