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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8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
“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

國稅發〔2007〕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減輕納稅人不必要的辦稅負擔和基層稅務機關額外的工作負擔(以下簡稱“兩個減負”),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落實“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重大意義
  落實“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具體體現,是提高稅法遵從度、加強稅收徵管、構建和諧徵納關係的重要舉措,是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徑。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到減輕納稅人在辦稅過程中不必要的負擔,是稅務機關應盡的義務;減輕基層稅務機關額外的工作負擔,是上級稅務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兩個減負”是相互聯絡的,基層稅務機關負擔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也會相應減輕;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也有利於減輕基層稅務機關的工作壓力。
  各級稅務機關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工作宗旨,以納稅人為中心,以提高稅法遵從度為目標,以流程為導向,充分依託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實“兩個減負”,持續改進納稅服務工作,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稅收徵納關係。力求做到執法規範、徵收率高、成本降低、社會滿意,不斷提高稅收徵管質量和效率。
  二、強化措施,切實減輕納稅人不必要的辦稅負擔
  (一)解決納稅人辦稅“多頭找、多次跑”和稅務機關“重復找納稅人”的問題。鞏固和完善“一站式”服務方式,堅持辦稅服務廳集中受理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對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所需資料,實行“一次性”告知;對資料齊全的涉稅事項,予以“一次性”辦結。對能夠即時辦結的涉稅事項,予以即時辦結;對不能夠即時辦結的涉稅事項,實行全程服務並限時辦結。進一步簡化辦稅環節,優化辦稅流程,規範涉稅文書,不得增設納稅人非法定義務。統籌安排對納稅人的稅收調查和日常檢查等工作,避免多頭重復安排內容相同的調查和檢查事項。設立和變更稅務登記時,對於稅務登記、稅種認定、減免稅資格認定、普通發票領購資格等涉稅調查事項,可實行一次下戶、調查辦結。在開展納稅評估中,應針對某一戶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進行綜合分析評價,避免多次下戶,防止對同一納稅人按不同稅種多頭重復評估。
  (二)解決納稅人重復報送資料的問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審驗證件的通知》(國稅函〔2007〕14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不得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涉稅資料及數據。對已存入稅收徵管信息系統按照“一戶式”電子檔案管理要求採集的各項基礎信息,在納稅人辦理登記類、認定類、申報類、審批類等各種涉稅事項時,不得再要求納稅人重復提供有關證件的複印件;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分析、稅負調查等工作時,不得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涉稅信息。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錄入打印《稅務登記表》並經戶主簽字確認即可。對於長期選擇電子申報方式報送涉稅資料,且數據質量比較高的納稅人,可由省稅務機關確定報送紙質資料的時限,其中增值稅、消費稅的紙質申報資料採取半年或年度報送的方式,營業稅的紙質申報資料可以採取季度報送的方式;企業所得稅季(月)度預繳申報可只採用電子申報方式,年度申報須同時採用電子申報和紙質資料報送方式。對已具有電子認證身份的納稅人,在使用電子申報方式報送涉稅資料後,省稅務機關可選擇條件成熟的地區進行取消紙質資料報送方式的試點,並報稅務總局備案。
  (三)解決好納稅人應用電子手段申報納稅收費與服務不規範的問題。對於稅務機關開發或委託開發的擁有産權的納稅申報軟體等信息産品,應免費向納稅人發放。對於稅務機關不擁有産權、通過市場化開發的納稅申報軟體等信息産品,各級稅務機關在開發商和服務商的收費項目得到物價部門批准後,協調開發商、服務商與納稅人簽訂合同,明確服務事項及標準。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納稅人自願使用信息産品和自願選擇按年或按次服務付費的方式,不服務不得收費,並進行約束和加強監督。立足於納稅人現有的技術條件升級軟體,禁止開發商和服務商利用軟體升級推銷設備以及利用培訓等機會向納稅人收取高額費用。
  三、統籌協調,有效減輕基層稅務機關額外的工作負擔
  (一)解決稅務機關內部報表資料多頭重復報送的問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簡並徵管業務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5號),對本級機關和下級機關報送的報表進行認真清理,不得擅自新增報表資料。對重復、失效的報表,堅決取消。充分利用數據集中的優勢,凡系統能夠自動生成或經過加工可以生成的報表、數據,不再要求下級機關報送。加強報表的歸口管理,建立報表管理和使用長效機制。對業務報表進行整合,統一填報口徑,實現報表資源共享,避免同一類報表要求下級重復上報。上級機關不得隨意要求下級報送一次性、臨時性報表。
  (二)解決稅務機關內部多頭重復佈置工作的問題。上級機關各部門向下級安排工作要統籌協調,增強可操作性,避免多頭安排、重復佈置、效率低下。大力清理、整頓各種不必要的文件、會議、考核、評比和檢查等項目。對於已納入稅收徵管信息系統並可在網上直接作出審批決定的,除另有規定外,可取消紙質文書的流轉審批。
  (三)解決稅務機關數據資源利用率低的問題。充分利用數據集中的優勢,開展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源監控、考核監督和決策管理。加強數據管理,提高分析水平和應用能力。掌握數據資源的部門應根據業務部門需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共享數據。上級機關要及時、準確、完整地發佈數據分析信息。對同一涉稅事項,做到軟體功能、數據採集不重復。對於能夠依託現有系統拓展解決問題的,不再進行單行軟體的開發。
  (四)解決一線稅務人員工作負擔重的問題。根據稅收徵管與納稅服務的實際,明確稅收管理員、辦稅服務廳人員、12366納稅服務熱線(以下簡稱“12366”)座席員和網站服務人員等一線稅務人員的職責,充實力量,合理確定工作負荷,切實解決人員少、事務多、負擔重的問題。依託信息技術,整合相關信息系統。開發應用稅收管理員工作平臺,確保工作需要。
  四、因地制宜,防止和解決辦稅排隊擁擠問題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解決辦稅服務廳排隊擁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61號),防止和減少納稅申報期內辦稅長時間排隊現象。
  (一)均衡使用納稅申報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與納稅人協商,經納稅人同意可採取以下方式:對於規模小、核算相對簡單的納稅人,儘量將其安排在納稅申報期的前半段申報納稅;對於規模大、核算相對複雜的納稅人,儘量將其安排在納稅申報期的後半段申報納稅,以合理利用申報辦稅時間,避免擁擠。對於相同規模的納稅人,可適當定期輪換,體現公平。
  (二)大力發展網上業務。目前除了增值稅銷項發票開票記錄IC卡以及涉及增值稅四小票電子記錄需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前臺插卡、報盤審核等業務外,均可採取網上辦稅方式,供納稅人自願選擇。建立健全網上辦稅工作機制,加強稅務網站建設,使納稅人足不出戶地履行納稅義務。確保“十一五”期間,50%的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實現在線辦理。採取有效措施,預防網絡堵塞,保障網上辦稅系統運轉暢通。
  (三)適當增設服務網點。根據實際需要,在納稅人相對密集的基層稅務機關或稅務所,依託信息化,可適當增設辦稅場所,以分流納稅人,分散辦理申報納稅。在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下,積極試點推行納稅人自行選擇辦稅服務廳的方式,實行涉稅事項“同城通辦”。
  (四)合理設置辦稅窗口。根據辦稅服務廳業務量的實際,按照服務規範的要求,合理調配各類窗口數量。辦稅高峰時,可在辦稅服務廳內臨時增設辦稅窗口、增派工作人員、延長辦稅時間。在納稅人密集的地方,可配置“排隊叫號系統”,按號分散等候,避免納稅人站立排隊。將性能較高的計算機設備優先配置到辦稅服務工作方面,以提高辦稅效率,縮短辦稅時間。
  五、加強需求分析,創新納稅服務
  及時掌握和了解納稅人的需求,使各項服務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通過受理納稅諮詢、開展辦稅輔導等多種途徑,及時了解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對納稅人關心的稅收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的收集、研究和整理,以促進稅收工作不斷改進。對於本單位或本部門能夠解決的困難和問題,採取措施,抓緊解決;對於本單位或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儘快提出意見和建議,報上級機關備案,上級機關應抓緊研究解決。對於納稅人反映的意見、建議、投訴、舉報等,認真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改進。在滿足納稅人普遍需求的共性服務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個性化服務。積極創新納稅服務方式和手段,將個性服務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稅流程簡化、維護納稅人權益等各項工作有機結合,促使納稅服務不斷優化,推動稅收工作和諧發展。
  六、整合服務資源,提高服務效能
  (一)加強國、地稅協作。同一地區的國、地稅局要加強協作,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聯合設立“12366”,聯合評定納稅信用等級,聯合開展稅務檢查和稅收調查,節省稅收成本。國、地稅局對同一納稅人要提高信息採集效率,及時取得或交換相關信息與資料,加強分析比對,保證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努力實現信息共享,提高服務質量與效率。
  (二)有效整合信息服務平臺。依託信息化,進一步完善和拓展服務載體,強化服務功能。有條件的地區,整合“12366”、網站、短信臺的網絡資源,力求實現“三網合一”,以持續提升服務功能,不斷推出新的服務産品,努力滿足納稅人的需要。積極規範和加強“12366”服務,目前尚未開發“12366”應用系統的,不宜再開發;已開通“12366”的地區,要文明服務,加強業務維護,健全納稅服務受理、承辦、轉辦、反饋、督辦等工作機制。優化稅務網站的服務功能,從保障納稅人需求出發,根據稅法要求積極推行網上申報、網上下載稅務表格等服務措施,提供發票真偽鑒別、有獎發票等服務事項的網上查詢。積極利用短信開展催報催繳、申報提醒、辦稅通知等涉稅事項。規範與維護“12366”、網站與短信臺應用的稅收法規庫和納稅諮詢問題庫,定期整理髮布“12366”和稅務網站受理的問題解答。
  (三)強化納稅諮詢輔導。深入開展納稅服務數據與信息的綜合利用工作,加強辦稅服務廳、“12366”和稅務網站的數據統計、分析以及業務維護和管理,逐步建立統一的“12366”與網站服務共享的納稅諮詢問題庫,提高涉稅事項答覆準確率。加大對新出臺的稅收政策的輔導力度,幫助納稅人準確掌握稅法知識。
  (四)加強部門協作。主動加強與工商、財政、金融、質監、海關等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大力開展外部信息交換,積極利用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公共服務成果和相關信息,減少不必要的向納稅人的信息採集。實行資源共享,形成社會合力。
  (五)充分發揮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仲介組織在稅務代理、稅收籌劃、會計核算等方面的行業優勢,為納稅人提供具有專業水準的個性化服務,以提高納稅服務的整體實力。堅持稅務代理自願的原則,嚴禁向納稅人強制代理、指定代理,依法引導稅務代理事業健康發展。
  七、堅持辦稅公開,加強納稅信用建設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行辦稅公開工作的意見》(國稅發〔2006〕172號),清理公開項目,完善公開程序,拓展公開內容,規範公開形式。進一步加強對辦稅公開項目的管理,強化監督制約。按照納稅人辦稅流程,明確涉稅事項的類別、實施依據、公開形式、公開範圍、公開時間以及承辦部門等。各地要結合實際,在稅務總局規定的辦稅公開項目的基礎上,制定本單位辦稅公開目錄,補充、完善有關公開內容。尚未完成對納稅人涉稅事項清理工作的地區,要抓緊進行清理。
  各地要組織實施好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明確標準,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國、地稅局要依託信息化,嚴格按照評定內容與指標進行評定,確保評定的客觀性、準確性、公平性。充分運用評定結果,積極推行分類管理和服務。對於納稅信用等級不同的納稅人,合理配置徵管資源並採取相應的服務方式。進一步拓展對A級納稅人的激勵措施,增強A級的“吸引力”。對D級納稅人,加強辦稅輔導,實施重點監控。按照辦稅公開工作的要求,及時公開A級和D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
  八、建立考核機制,強化社會監督
  (一)強化考核監督。建立和完善納稅服務責任制、考核制和獎懲制,堅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定期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社會評議相結合,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獎勤罰懶,獎優罰劣。依據稅收徵管流程,合理確定納稅服務考核的範圍、內容、指標,建立納稅服務崗責體系,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作用和促進作用,增強考核指標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同級機關內部對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納稅服務制度建設、工作措施、實際效果等進行考核,各級機關對所屬稅務人員執行納稅服務規範的情況進行考核。
  (二)開展社會評議。充分發揮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稅務機關納稅服務工作的監督作用,可在辦稅服務廳內設置“服務評價器”,由納稅人現場對稅務人員的具體服務行為進行評價。引入獨立於徵納雙方之外的第三方評價機制,採取問卷調查、定期回訪納稅人等形式開展評價與監督。
  (三)嚴格責任追究。對於納稅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於納稅服務工作較差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批評。對於那些在納稅服務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甚至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實效
  做好“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是當前稅收工作中一項重要的緊迫任務,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領導,將其擺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精心研究,統籌安排,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防止反彈。上級機關要進一步增強為基層服務的意識,對下級請示的事項,在規定時限內答覆;無法按期答覆的,向下級説明原因,限期回復。下級機關要善於綜合運用上級提供的各種信息和方法,不斷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要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增強稅務機關的公信力、執行力和納稅服務能力。強化對一線稅務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和監督,提倡在崗自學,更新業務知識,提高自身素質。積極開展崗位練兵、業務競賽、評先選優活動,大力培養服務能手,為落實“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提供保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將貫徹實施本意見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報送稅務總局(徵收管理司)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