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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09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

公  告

〔2007〕第20號

  為規範遠期利率協議業務,完善市場避險功能,促進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遠期利率協議業務管理規定》,現予公佈。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遠期利率協議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遠期利率協議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遠期利率協議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交換協議期間內一定名義本金基礎上分別以合同利率和參考利率計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約。其中,遠期利率協議的買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計算的利息,賣方支付以參考利率計算的利息。
  第三條 遠期利率協議的參考利率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交易中心)等機構發佈的銀行間市場具有基準性質的市場利率或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利率,具體由交易雙方共同約定。
  第四條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簡稱市場參與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可與其他所有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其他金融機構可以與所有金融機構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非金融機構只能與具有做市商或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遠期利率協議交易。
  第五條 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風險自擔的原則,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遠期利率協議交易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六條 市場參與者開展遠期利率協議業務應簽署《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産品交易主協議》。《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産品交易主協議》中關於單一協議和終止凈額等約定適用於遠期利率協議交易。
  《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産品交易主協議》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制定併發布。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開展遠期利率協議交易前,應將其遠期利率協議的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送交易商協會和交易中心備案。內部風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風險測算與監控、內部授權授信、信息監測管理、風險報告和內部審計等內容。
  第八條 具有做市商或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在與非金融機構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時,應提示該交易可能存在的風險,但不得對其進行欺詐和誤導。
  第九條 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既可以通過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達成,也可以通過電話、傳真等其他方式達成。
  未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的,金融機構應于交易達成後的次一工作日將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情況送交易中心備案。
  第十條 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時,應訂立書面交易合同。書面交易合同包括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或者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交易合同應至少包括交易雙方名稱、交易日、名義本金額、協議起止日、結算日、合同利率、參考利率、資金清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要素。交易雙方認為必要時,可簽訂補充合同。
  第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可按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建立履約保障機制。
  第十二條 遠期利率協議交易發生違約時,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交易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於接到仲裁或訴訟最終結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將最終結果送達交易商協會,交易商協會應在接到最終結果的當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交易商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制訂相應的自律規則,引導市場參與者規範開展遠期利率協議業務。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應依據本規定制定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實施。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負責遠期利率協議交易的日常監控工作,發現異常交易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交易中心應于每月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本月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情況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同時抄送交易商協會。  
  第十六條 交易中心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公佈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有關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開信息或誤導參與者。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應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提供其轄區內市場參與者的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有關信息,同時抄送交易商協會。各分支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市場參與者遠期利率協議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市場參與者、交易中心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