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9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仲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具有合法資質的仲介機構受外國駐華使領館委託,代辦中國公民因私簽證業務可以收取代理服務費,收費標準上限為260元/人次。仲介機構可以在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以下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仲介機構收取代理服務費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並在辦理有關業務時告知當事人。仲介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對於違反規定亂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