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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0日   來源:勞動保障部網站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佈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