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業務中
代收代繳車船稅有關問題的復函
保監廳函〔2008〕87號
山東保監局:
你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與交強險業務有關問題的請示》(魯保監發〔2008〕23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投保人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二、我會在與國家稅務總局協商過程中已注意到類似你局所反映的問題。對此類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94條規定:“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在我會與稅務總局的聯合發文中,雙方明確,納稅人拒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應及時報告地方稅務機關處理,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及時處理。
三、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你局應當與地方稅務機關積極協調,共同做好代收代繳的管理工作。要督促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業務中認真履行代收代繳義務,加強與地方稅務機關的聯絡,遇有拒絕納稅的情況及時報告。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