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函
環函〔2008〕48號
關於徵收污水廢氣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徵收污水、廢氣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請示》(內環辦〔2008〕13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我國實行按總量多因子計徵的排污收費制度。《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排污者應當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排污者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徵收標準及計算方法》規定:“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排序,最多不超過3項”。
按照上述規定,對每一排放口計徵排污費時,若同一排放口排放多種污染物,應將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分別折算成污染當量數,再將污染當量數最大的前3種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累加計算應徵排污費。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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