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文件
林資發〔2008〕111號
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做好抗震救災中
採伐林木和使用林地事項的通知
河南、湖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省(直轄市)林業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四川省汶川縣發生強烈地震情況和全力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的通報》精神,根據局黨組的要求,為切實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特就受災地區採伐林木、佔用林地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震受災地區因抗震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採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可先行實施採伐林木。在救災結束後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補辦手續。有關林業主管部門要主動做好緊急搶險採伐林木的統計匯總和木材回收利用等相關工作。
二、對修建抗震救災需要的各類設施急需徵用或佔用林地(含臨時佔用林地,下同)的,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待相關設施建成後半年內,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補辦徵佔用林地審核(批)等手續。因地震原因確需增加2008年度徵佔用林地定額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在認真測算、論證的基礎上,按規定及時上報我局審定。
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服從並服務於大局,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情況,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切實做好受災地區採伐林木和徵佔用林地的服務和監督工作。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