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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3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勞社醫發〔2008〕111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個人的醫療費用負擔,現就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待遇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的在職職工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納入門診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報銷範圍的費用標準,由累計超過2000元調整為累計超過1800元;累計超過1800元費用中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比例由60%調整為70%。
  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檢查、治療項目中使用單項費用500元(含)以上的貴重醫用材料,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比例由50%調整為70%。
  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安裝體內人工器官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最高費用標準調整如下:
  (一)心臟起搏器:單腔的每套由14000元調整為16800元、雙腔及三腔的每套由18000元調整為21600元、臨時的每套由6000元調整為7200元;
  (二)心臟瓣膜:生物膜每套由7000元調整為8400元、機械膜每套由8000元調整為9600元;
  (三)人工晶體每只由668元調整為810元;
  (四)人工關節:人工髖關節每套由4500元調整為5400元、人工膝關節每套由5000元調整為6000元、人工股骨頭(半髖關節)每套由3300元調整為3960元;
  (五)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間發生的人工血管費用由18000元調整為21600元;
  (六)安裝埋藏式心臟復律除顫器及其它體內人工器官由18000元調整為21600元。
  安裝體內人工器官實際收費低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收費金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
  四、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的在職職工上半年門(急)診醫療費用已辦理報銷的,已報銷的費用仍執行原規定,不再辦理退費或改報手續;上半年門(急)診醫療費用未辦理報銷的,門(急)診醫療費用依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
  五、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2008年7月1日前發生的貴重醫用材料費用和人工器官費用,按原規定報銷;2008年7月1日(含)後發生的貴重醫用材料費用和人工器官費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執行。
  六、本市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人員,使用貴重醫用材料費用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比例、安裝體內人工器官費用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最高費用標準,參照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執行。
  七、離休幹部介入檢查、治療中使用的貴重醫用材料,按照《關於我市離休幹部在疾病介入診斷和治療中使用的導管和腔內支架等貴重醫用材料報銷問題的通知》(京組通〔2003〕72號)的規定報銷,離休幹部本人不負擔;本市離休幹部使用其他貴重醫用材料費用納入報銷範圍的比例、安裝體內人工器官費用納入報銷範圍最高費用標準,參照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