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城〔2008〕106號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強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
附件:《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
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築物供熱能源消耗,推進供熱計量收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計量是指採用集中供熱方式的熱計量,包括熱源、熱力站供熱量以及建築物(熱力入口)、用戶用熱量的計量。
第三條 從事民用建築的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供熱單位、熱用戶和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採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築實施供熱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和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實施供熱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在編制本行政區域建築節能規劃中對新建建築實施供熱計量和既有建築及其供熱系統供熱計量改造提出工作目標,計劃安排和保障措施,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新建建築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築必須按照規定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實行按用熱量收費的制度。用於熱費結算的熱能表,應當依法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並通過安裝前的首次檢定;進口的用於熱費結算的熱能表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並通過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用於熱量分攤的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七條 供熱單位是供熱計量收費的責任主體,應按照供熱計量的工作目標積極推進供熱計量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仲介組織的作用,大力推進供熱計量工作。在行業統計、技術服務、信息諮詢等方面為企業提供服務,為政府提供決策諮詢。
第九條 國家鼓勵加快建立供熱計量服務體系,大力推進合同能源管理,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企業,充分發揮節能服務企業在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計量收費等方面的優勢,推動供熱計量技術開發和應用。
第十條 各級供熱主管部門應加強供熱計量節能的宣傳和培訓,提高供熱行業的節能技術水平。對在供熱計量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新建建築供熱計量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供熱計量工程的設計,並對其設計質量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供熱計量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包含供熱計量內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否則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包含建築物熱力入口,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技術指標、質量標準,明確建設單位建築節能質量責任和供熱單位供熱計量裝置、溫度調控裝置的採購、管理責任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建築物熱力入口和用戶的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購置及安裝費用應納入房屋建造成本。
供熱單位應當採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熱單位採購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供熱單位應當與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生産銷售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就産品質量、售後服務、保修內容、保修年限、保修費用以及因産品質量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熱計量材料、配件和設備。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對供熱計量工程實施監理。對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供熱計量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對違反供熱計量強制性標準,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應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包括供熱計量工程內容。建設單位組織驗收供熱計量工程時應當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將沒有安裝或沒有正確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建築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
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銷售採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熱計量措施等有關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説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既有建築供熱計量
第二十條 建設和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根據當地民用建築和供熱設施建設年代、壽命週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熱能耗以及節能改造成效,選定既有供熱計量改造項目,並制定改造方案,經技術經濟論證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建築圍護結構進行節能改造時,必須同步進行供熱計量改造。對於圍護結構符合國家建築節能標準的應進行供熱系統熱計量改造。熱源、熱網、熱力站等設施供熱計量改造也應同步進行。
第二十二條 既有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包括:建築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室內供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熱源及供熱管網節能、平衡及熱計量改造。供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的選型、購置、維護管理等事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熱計量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並組織有關專家及國家承認的檢測機構對改造後的節能效果進行評價。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加大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力度。對供熱管網、熱力站等按照供熱計量的要求進行系統節能和供熱計量改造,具備供熱計量收費的條件,達到供熱系統節能效果。
第二十五條 各地應當採用多種渠道籌措供熱計量改造資金,按照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進行既有建築供熱計量改造工作。
第四章 供熱系統運行與計量收費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的要求,對供熱系統進行技術改造並實施供熱計量管理。供熱單位應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統計工作,並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七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設計能耗指標以及供熱系統的能源利用率,對各單位能源消耗進行監管,對供熱單位負責人進行考核。
第二十八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供熱計量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城市供熱計量監管體系,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供熱單位逐步建立健全供熱計量戶籍熱費管理系統,建立包括用戶熱費、職工補貼、房屋建築等基本信息的用戶個人賬戶檔案,實現個人賬戶熱費網絡化管理。
第三十條 供熱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中應包含供熱計量裝置管理、維護、更換及供熱價格、收費方式、糾紛處理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設計單位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五條規定,監理單位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執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銷售採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熱計量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供熱單位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具有選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溫度調控裝置等行為的,由建設或供熱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