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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4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宅基地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部決定在當前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爭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做到權屬糾紛基本解決,農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發證到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宣傳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係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通過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可以有效規範農村住宅建設,防止亂佔濫用耕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和工作力度,爭取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強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發證工作的緊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難,確保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如期完成。
  二、認真部署,狠抓落實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認真部署落實。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制。
  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有條件的地區應將宅基地使用權的調查納入到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權屬、界址和面積,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提供地籍調查成果。對宅基地權屬存在爭議的,要依法、及時進行調處,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對新申請宅基地的,當事人在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的同時申請土地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到即批即辦,在住宅建成並實地檢查合格後,報人民政府核發土地權利證書。對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權屬來源材料,加快辦理登記發證。
  要充分發揮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基礎作用。在徵地拆遷時,要依據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進行補償。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和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工作,必須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
  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積極為農民群眾辦理登記提供熱情週到的服務。要充分發揮鄉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中的服務和保障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在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設立專門的收件窗口,方便農民群眾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要將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發放到農戶手中,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各種名義扣留、延緩發放土地權利證書。要結合土地登記規範化建設,加強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範。要嚴格執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收費標準,不得通過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收費增加農民的經濟負擔。
  請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于2008年底前將本地區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部署和開展情況報部。部將組織人員對各地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情況進行檢查。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完成情況將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特別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
  三、明確政策,依法登記
  各地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實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政策問題,嚴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關口。
  (一)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二)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三)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佔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