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8〕186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內蒙古鄂爾多斯、上海崇明
太陽能光伏電站上網電價的批復
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發展改革委:
報來的《關於內蒙古伊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5千瓦太陽能聚光光伏示範電站上網電價的請示》(內發改價字〔2008〕422號)和《關於核定上海崇明前衛村太陽能光伏電站上網電價的請示》(滬發改價公〔2007〕004號)均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核定內蒙古鄂爾多斯伊泰集團205千瓦太陽能聚光光伏電站和上海崇明前衛村太陽能光伏電站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4元(含稅)。
二、以上電價自光伏電站投入商業運營之日起執行,高出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納入全國分攤。若項目運行成本高於核定的上網電價水平,當地政府可採取適當方式給予補貼,或納入當地電網銷售電價統籌解決。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