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調味料酒徵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7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調味料酒徵收消費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鋻於國家已經出臺了調味品分類國家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於調味品,不屬於配置酒和泡製酒,對調味料酒不再徵收消費稅。 調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黃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植物香辛料等配製加工而成的産品名稱標注(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調味料酒的液體調味品。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