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不合格奶製品銷毀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
環辦〔2008〕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6年第11號),含三聚氰胺的嬰幼兒奶粉、液態奶、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以下簡稱不合格奶製品)屬於固體廢物。為做好不合格奶製品的銷毀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高度重視不合格奶製品的銷毀工作,加強對不合格奶製品處理和處置的監管,防止形成二次污染。
二、銷毀不合格奶製品應首選高溫焚燒的處置方式。對不具備焚燒條件,且需銷毀的數量少時,經徵得所在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採取送生活垃圾填埋場以填埋等方式處置。
三、高溫焚燒設施包括生活垃圾焚燒爐、危險廢物焚燒爐、醫療廢物焚燒爐、水泥窯等。水泥窯應為穩定運行的且單條生産線每天處理能力為2000噸的新型幹法回轉窯,並有填充口(窯尾入料)和相應的産品質量控制措施。
四、承擔銷毀不合格奶製品任務的單位,應具備相關環境監測和管理條件,並在處置過程中如實記載銷毀不合格奶製品的種類、來源、數量;同時加強對銷毀過程的監測,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環境污染控制標準。有關污染排放監測數據及處置情況記錄應及時上報所在地環保部門。
五、各級環保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職能分工,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承擔銷毀任務單位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做好對不合格奶製品銷毀過程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