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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23日   來源:財政部

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
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50號)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有關精神,為做好相關增值稅政策規定的銜接,加強徵收管理,現將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和實行增值稅簡易徵收辦法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下列貨物繼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一)農産品。
  農産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産業生産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産品。具體徵稅範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産品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二)音像製品。
  音像製品,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
  (三)電子出版物。
  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使用計算機應用程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具有確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內嵌在計算機、手機、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遊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載體形態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讀光盤(C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照片光盤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盤DVD-ROM、藍光只讀光盤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寫入式光盤(一次寫入CD光盤 CD-R、一次寫入高密度光盤DVD-R、一次寫入藍光光盤HD-DVD/R, BD-R)、可擦寫光盤(可擦寫CD光盤CD-RW、可擦寫高密度光盤 DVD-RW、可擦寫藍光光盤HDDVD-RW和BD-RW、磁光盤M0)、軟磁盤(FD)、硬磁盤(HD)、集成電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記憶棒)和各種存儲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學分子式為CH3OCH3,常溫常壓下為具有輕微醚香味,易燃、無毒、無腐蝕性的氣體。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産,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産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産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産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産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産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産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産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三、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産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徵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來水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6號〕第九條和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附件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徵收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1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縣以下小水電電力産品增值稅徵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8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具體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6〕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混凝土徵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甲醚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