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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關於拉薩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函〔2009〕27號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呈報拉薩市城市總體規劃(2007-2020年)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拉薩市城市總體規劃(2009年-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拉薩市是西藏自治區首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具有高原和民族特色的國際旅遊城市。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拉薩市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有重點地發展特色産業,按照合理佈局、集約發展的原則,不斷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拉薩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富有鮮明歷史文化特色和濃郁民族風貌的現代化城市。
  三、科學引導城市空間佈局。在《總體規劃》確定的1480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區功能,提高中心城區對周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輻射帶動能力。要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有重點地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優化城鎮佈局。著力培育和發展適合當地特點、能夠有效吸納當地勞動力就業的産業,促進農牧業産業化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四、合理確定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控制在45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75平方公里以內。要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佈局,因地制宜,積極引導人口合理分佈,防止城市人口規模盲目擴大。根據拉薩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堅持集中緊湊的發展模式,切實保護好耕地和畜牧業用地。重視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公路、鐵路和民航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條件。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給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防震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城市發展要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集約化道路,堅持節流、開源、保護並重的原則,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開發太陽能等新能源,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要按照節能減排目標,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措施,嚴格控制高耗能行業的發展,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要加強水資源保護,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採和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城市。要加強對拉魯濕地等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水源地、風景名勝區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訂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
  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創建宜居環境。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佈局和建設。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佈局和相關資金投入。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危舊房改造。
  八、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古代文明與現代文明、舊城區與新城區、人文資源與自然資源的關係。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格局,控制建築的高度、體量、色彩和形式,維護城市傳統風貌特色。重點保護好八廓街等歷史文化街區,布達拉宮、大昭寺、羅布林卡等世界文化遺産,小昭寺、哲蚌寺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在城市及其周邊儘量保留和新建一定數量和規模的林地、草地,保護和傳承“林卡”文化。注意依法保護必要的宗教活動場所,滿足信教群眾的宗教生活需要。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拉薩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總體規劃》在細化、實施過程中,要充分發揮當地各級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充分尊重各族群眾的意見。駐拉薩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拉薩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拉薩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拉薩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