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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30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9〕2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將你區的煤炭(不含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提高為每噸3元。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