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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6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積極開展合作
共同推進農業産業化經營的通知

財發〔2009〕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廈門、深圳不發)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總行營業部: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發展農業産業化經營,促進農産品加工業結構升級,扶持壯大龍頭企業,培育知名品牌”,“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信貸支持”的要求,充分發揮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金融在推進農業産業化經營,發展現代農業中的作用,經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充分協商,決定從2009年起積極開展合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財政部門和農發行共同負有扶持農業産業化經營的任務。雙方在資金安排、項目選擇、機構設置和日常業務等方面都有各自的優勢。雙方通過合作可以使優勢得到互補,形成合力,放大扶持農業産業化經營的效果。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中規定,農業綜合開發産業化經營項目主要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産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産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産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這些項目也屬於農發行貸款支持範圍,兩家合作具有較強的可行性。
  二、操作程序及管理措施
  (一)項目推薦。符合扶持條件的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縣(市)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和農發行申請項目。縣(市)級農發機構會同農發行對受理的項目進行初選後,將項目推薦到地(市)級農發機構和農發行;地(市)級農發機構會同農發行將項目匯總後推薦到省級農發機構和農發行。
  (二)項目初審和備案。省級農發機構會同農發行組織專家對地(市)級農發機構和農發行推薦的項目進行初步評審,初審合格的項目列入省級農發機構和農發行分別設立的項目庫。對初審不合格的項目,省級農發機構和農發行要分別告知下級農發機構和農發行,加強培育,使項目儘早成熟。
  (三)項目審貸。農發行要積極支持經初審合格後進入項目庫的項目,並按照農發行貸款管理有關規定,由省級農發行對項目進行獨立審貸。審貸通過的項目,應通知省級農發機構,並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和農發行總行備案。
  (四)資金保障。對通過貸款審批的項目,農發行要保證貸款規模,開戶行要儘快安排貸款;中央財政要保證貼息資金規模,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根據已備案項目貸款實際發生的利息,按有關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貼息資金,貼息資金要逐級撥付到貸款企業在農發行開立的賬戶上。
  (五)貸款利率。對納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貼息計劃的項目,貸款利率原則上執行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
  (六)貸後管理。省、地(市)、縣(市)級農發機構和農發行在貼息期或貸款期要加強貸後監管,監督貸款和財政貼息資金專款專用,定期對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及時預警和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三、項目選擇的基本要求
  (一)農發行貸款項目原則上限定在固定資産投資領域。農發行項目貸款期限一般為5年內,最長不超過10年。財政貸款貼息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單個項目年貼息貸款的額度為500萬元—6000萬元,超出此範圍原則上不予貼息。
  (二)項目類型為農産品加工項目、種植養殖基地項目、流通設施項目。所選項目市場前景好,産品質量高,對促進農業産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對增加農民就業和農民收入等有明顯帶動作用。
  (三)貸款和貼息對象符合農發行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的相關政策規定。
  四、通力合作務求取得實效
  財政部和農發行總行要明確牽頭的部門或處室,建立經常和廣泛的聯絡,加強協調與溝通,妥善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和推廣經驗,推動合作不斷向前發展,探索出財政和金融部門合作推進農業産業化經營的新路子。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農發機構一定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積極主動地與同級農發行聯絡,地方各級農發行要密切配合。通過開展業務對接,聯合舉辦業務培訓等多種形式,不斷深化合作內容,擴大合作領域,增強合作效果。
                        財政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