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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02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7號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
合夥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行為,便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夥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稱《合夥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
  第三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守《合夥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産業政策。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産業的發展。
  第四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當是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也可以是依法獲得的人民幣。
  第五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政策的説明。
  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六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外國合夥人全部退夥,該合夥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同時將有關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的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管理事宜,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涉及的財務會計、稅務、外匯以及海關、人員出入境等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入夥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並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涉及須經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第十四條 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企業或者個人在內地設立合夥企業,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