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10〕35號
關於啟用《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和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務院頒布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於2010年3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實施《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據《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定於2010年3月1日起啟用。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營業執照》和《分支機構執照》樣式
(一)《營業執照》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均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挂式,規格為420mm×297mm;副本為折疊式,規格為210mm×297mm。兩種副本均配有墨綠色塑料封皮。
(二)《營業執照》正本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執照名稱、登記事項、須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字樣和防偽標記,《營業執照》副本、《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沒有國徽圖案,其他與《營業執照》正本相同。
二、《營業執照》和《分支機構執照》內容
(一)《營業執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字樣,並載明下列登記事項:註冊號、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夥人、經營範圍、合夥人、合夥期限、成立日期、登記機關、簽發日期(年月日)和須知等。
(二)《分支機構執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字樣,並載明下列登記事項:註冊號、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成立日期、登記機關、簽發日期(年月日)和須知等。
(三)《營業執照》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均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字樣。
三、執照格式規範和印製
(一)《營業執照》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格式規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頒布。
(二)《營業執照》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