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託代理
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財會〔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監察廳(局)、財政廳(局)、農業廳(局)、民政廳(局):
為認真貫徹中央紀委、中組部、民政部等12部委《關於開展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民發〔2009〕20號)和《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紀發〔2006〕24號)文件精神,規範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強化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深入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實施,抓好落實。
附件: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紀委 財政部 農業部 民政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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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