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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24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
體育産業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0〕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體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堅持體育事業公益性、加快發展體育事業的同時,對發展體育健身市場、開發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市場、發展體育用品業等體育産業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一定成效。加快發展體育産業,對拓展體育發展空間,豐富群眾體育生活,培養體育人才,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生活質量和競技體育水平,促進我國由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的轉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方針、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
  (一)基本方針。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多層次的體育需求;堅持體育事業與體育産業協調發展,在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的同時,不斷增加體育市場供給,努力向人民群眾提供健康豐富的體育産品;堅持深化改革、開拓創新,加快建立完善有利於體育産業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堅持依法管理、科學管理,進一步規範體育市場秩序,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主要目標。
  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體育骨幹企業和企業集團,形成一批有中國特色和國際影響力的體育産品品牌;建立以體育服務業為重點,門類齊全、結構合理的體育産業體系和規範有序、繁榮發展的體育市場;形成多種所有制並存,各种經濟成分競相參與、共同興辦體育産業的格局;形成與國際接軌、管理規範、充滿生機活力的體育社會組織體系;居民人均體育消費顯著增加,體育服務貿易較快發展,體育産業從業人數佔全社會就業人數比例明顯提高,體育産業增加值在國內生産總值中所佔比重明顯提高;形成體育公共服務與市場服務相互結合、體育事業與體育産業協調發展的良好局面。
  (三)重點任務。
  1.大力發展體育健身市場。在不斷加大投入,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體育服務的基礎上,積極培育體育健身市場,培養群眾體育健身意識,引導大眾體育消費。廣泛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運動項目,加強群眾體育俱樂部建設;積極穩妥開展新興的戶外運動、極限運動等項目的經營活動,因地制宜地開發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體育健身項目,加強對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市場開發、推廣。
  2.努力開發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市場。積極引導規範各類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市場化運作。借鑒吸收國內外體育賽事組織運作的有益經驗,探索完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賽事的市場開發和運作模式;支持地方根據當地自然人文資源特色舉辦體育競賽活動,鼓勵企業舉辦商業性體育比賽,積極引進國際知名的體育賽事,努力打造有影響、有特色的賽事品牌。
  3.積極培育體育仲介市場。鼓勵發展體育仲介組織,大力開展體育技術、信息諮詢、體育保險等仲介服務。建立體育經紀人管理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培養高素質的體育經紀人隊伍,充分發揮體育經紀人在賽事推廣和人才流動等方面的作用。
  4.做大做強體育用品業。進一步提升我國在世界體育用品業中的地位。積極推進標準化工作,制定完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加強涉及強制性標準體育用品質量監管,加強體育用品産品的認證工作,有效推動體育用品的品牌建設,增強我國體育用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打造國際一流的體育用品博覽會。
  5.大力促進體育服務貿易。以體育勞務、賽事組織、場館建設、信息諮詢、技術培訓等為重點,逐步擴大體育服務規模。積極開拓海外市場,提升我國體育服務行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鼓勵各類運動項目,特別是我國的優勢項目和民族特色項目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培育和形成一批實力雄厚、專業性強的體育服務貿易企業,樹立我國體育服務貿易品牌。
  6.協調推進體育産業與相關産業互動發展。發揮體育産業的綜合效應和拉動作用,推動體育産業與文化、旅遊、電子信息等相關産業的複合經營,促進體育旅遊、體育出版、體育媒介、體育廣告、體育會展、體育影視等相關業態的發展。
  二、主要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投融資支持力度。
  拓寬體育産業發展資金來源渠道,政府可以通過安排補助資金等方式促進體育産業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體育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通過發行債券、股票,以及項目融資、資産重組、股權置換等方式籌措發展資金。積極鼓勵民間和境外資本投資體育産業,興建體育設施。鼓勵金融機構適應體育産業發展需要,開發新産品,開拓新業務。
  研究探索體育彩票市場發展規律,不斷豐富體育彩票新品種。完善體育彩票市場管理制度,健全發行銷售監督機制。加強對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監管,提高使用效益。
  鼓勵社會力量捐資設立體育類基金會,鼓勵境內外組織與個人向基金會提供捐贈和資助。
  (五)完善稅費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體育類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可按稅法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以按照稅法規定扣除。鼓勵社會捐贈體育事業,對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向公益性體育事業的捐贈,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部分,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
  各級政府要立足國情、面向社會、服務群眾,合理規劃和佈局公共體育設施,切實加強城鄉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提高設施綜合利用率和運營能力,充分發揮公共體育設施在提供社會體育服務、滿足群眾體育需求方面的作用。認真做好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場館及其配套設施的監管工作,防止閒置浪費或挪作他用。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並在一定時間和範圍內,對學生、老年人和殘疾人優惠或者免費開放。對露天體育場,要創造條件免費開放;已經免費開放的,不得改為收費經營。有條件的學校體育場館應當向社會開放,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體育設施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實現體育資源社會共享。完善政策,健全機制,探索運營管理的新模式。
  多渠道投資興建體育設施,加強中小型體育場館和體育服務設施建設,特別要大力加強農村基礎體育設施建設。大幅度增加群眾性體育場所的數量,改善體育設施和服務的供給結構、質量和效率,滿足群眾性體育運動和健身需求。
  政府對用於群眾健身的體育設施日常運行和維護給予經費補助,並根據其向群眾開放的程度,在用水、用氣、用電、用熱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
  (七)支持和規範職業體育發展。
  職業體育是體育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之一。積極探索中國特色職業體育發展道路,對於拓寬體育發展渠道、擴大體育社會參與、發展大眾體育具有積極意義。要從國情和項目特點出發,借鑒國際經驗,鼓勵引導、規範發展足球等職業體育賽事。完善職業體育的政策、制度和管理體系,嚴格職業體育俱樂部準入和運行監管,扶持職業體育俱樂部建設,健全職業聯賽賽制,促進規範健康發展,不斷提高職業體育水平。
  (八)加強體育無形資産開發保護。
  加強對體育組織、體育賽事和活動名稱、標誌等無形資産的開發,依法保護知識産權。完善中國奧委會、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等群眾性體育組織的市場開發模式,理順和明確各相關主體在市場開發活動中的身份及其相互關係。
  強化知識産權對各類體育企業的導向作用,提升體育産業的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同時,加大自主研發和科研成果轉化,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産品。加強體育産品品牌建設,推動體育企業實施商標戰略,增加體育産品商標內涵,提高産品附加值,提升體育産品的市場競爭力。
  (九)加快體育市場法制化、規範化建設。
  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明確監管主體及其管理職能和各類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規範體育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體育市場規範發展。
  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管,對於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活動,依法確定嚴格、規範、公開、透明的準入和開放條件、技術要求和服務規程,加強技術指導和安全保護,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及産品質量檢測,確保設施設備和管理服務符合要求,確保消費者人身安全。推行體育服務質量認證制度,建立和完善體育服務規範,提高體育服務水平。開展體育行業特有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提高體育服務從業人員的服務意識和專業水平。經營單位和活動組織者應當根據情況,提供相關的安全保險。
  (十)加快體育産業管理人才培養。
  鼓勵多方投入,開展各類體育教育培訓,多渠道培養既懂經濟又懂體育的複合型體育産業管理人才。有關高等院校要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優化專業和課程設置,培養適應體育産業發展需要的專門人才。
  三、加強領導,深化改革
  (十一)加強對體育産業發展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促進體育産業的發展,把體育産業發展納入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體育産業發展規劃。加強對體育産業發展的區域佈局,根據不同地區的比較優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合理規劃,促進形成體育産業發展的聚集區、示範區和城市發展功能區。協調不同地區的體育産業發展。完善體育産業統計體系,建立體育産業信息發佈制度,為宏觀調控提供信息支持。
  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開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體育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消除和防止對體育市場資源的限制和壟斷。
  (十二)鼓勵支持群眾性體育組織發展。
  改革和創新體育社會團體管理模式,在加強業務指導和依法監管的同時,完善體育社團法人治理機制,充實體育社會團體業務職能,發揮體育社會團體服務功能。提高體育社團自我發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律規範的能力。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協調,抓緊制定促進體育産業發展的各項配套實施方案和具體政策措施,並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