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違 法 廣 告 公 告
工商廣公字〔2010〕3號
今年第一季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監測中發現,一些報紙媒體仍在發佈違法低俗不良藥品廣告。這些違法廣告誇大藥品適應症和功能主治,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內容格調低下,用語低俗,有悖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嚴重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現對下列典型嚴重違法廣告予以公告。
一、《瀋陽晚報》1月21日、28日發佈的吉林亞泰明星制藥有限公司“回春膠囊”處方藥品廣告。該廣告違反“處方藥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廣告”的規定,含有“服用當天性反應強烈”等低俗不良內容,對藥品的功效進行不科學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桂林晚報》1月4日發佈的山西省臨汾健民制藥廠“回春如意膠囊”藥品廣告。該廣告含有“服用後男性反應明顯”等低俗不良內容,對藥品的功效進行不科學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每日新報》(天津)1月5日、7日發佈的新疆奇康哈博維藥有限公司“固精麥斯哈片”藥品廣告。該廣告含有“一個療程可完成器官的二次生理性發育”等低俗不良內容,對藥品的功效進行不科學的斷言或者保證。
四、《大河報》(河南)1月1日、《大河健康報》(河南)1月22日發佈的和田維吾爾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羅補甫克比日丸”處方藥品廣告。該廣告違反“處方藥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廣告”的規定,含有“一療程就能延長5-8分鐘”等低俗不良內容,對藥品的功效進行不科學的斷言或者保證。
五、《河南商報》1月9日發佈的泉州中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藥業公司“還原固精丸”處方藥品廣告。該廣告違反“處方藥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廣告”的規定,含有“服用7天增粗、增大”等低俗不良內容,對藥品的功效進行不科學的斷言或者保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分別對以上違法廣告、相關企業和産品進行查處,並建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發佈違法低俗不良藥品廣告的媒體單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