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
災區受災群眾心理援助工作的通知
衛辦疾控函〔2010〕343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衛生廳(局),深圳市衛生局:
2010年是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關鍵年和決戰年。為貫徹《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和落實《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關於恢復重建精神家園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做好災區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災後心理援助工作的領導
各地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示精神,進一步提高災後心理援助工作對促進受災群眾心理康復重要意義的認識,將災後心理援助工作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結合,將恢復重建醫療衛生機構的硬體設施建設和開展醫療衛生業務對口支援與培養提高受災地區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的心理援助工作能力相結合,做好災後心理援助工作。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動工作向長期深入方向發展
各地要加強對各類災後心理援助項目的管理,在完成項目工作的基礎上適當整合,加大基層人員培訓的力度,在精神衛生人力資源短缺的地區還應當有計劃地加強地市級和縣級專業人員培訓,逐步建立完善地方災後心理援助工作網絡。承擔醫療衛生業務對口支援的省、市,應當結合對口支援縣(區)災後心理援助工作的需要和當地精神衛生人力資源的具體情況,採取多種方式儘快提高受災地區心理康復服務能力。
現階段,一方面要繼續開展心理康復的健康教育和宣傳、高危群眾心理疏導、災後重建一線幹部心理保健培訓和心理減壓疏導等工作;另一方面應當及時總結震後2年來各級政府在災難應急響應的心理救援、在災後實施心理康復服務的組織管理、技術措施和方法等方面的工作經驗與成效,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進一步開展科學評估,並注意開展較長期的隨訪研究,以促進我國災後心理援助工作不斷完善和提高。
三、統籌協調,發揮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核心作用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建立部門間災後心理援助工作合作機制,選派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為其他部門開展災後心理康復服務提供技術指導,聯合學校、企業、社區和有關社會團體和組織,共同實施心理康復服務。
四、細化管理,加強特殊時段、重點人群的心理康復服務
各地應當重視在災後週年紀念日等特殊時段,特別做好重點人群(如受災慘重的家庭、子女亡後再育未成功者、殘疾的學生)的心理康復服務。各地在組織“5·12”地震2週年紀念活動中,應當體現災區政府、群眾在恢復重建中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悼念活動要結合地方文化特色。可選擇組織人員到集體掩埋墓地悼念、表彰心理援助工作先進、組織精神衛生和心理學專業人員與受災群眾的互動活動、媒體宣傳等活動內容。
媒體宣傳應當重點強調災後重建帶來的生活新變化和災民生活新風貌、災後心理援助工作經驗和典型人物或事例、科學看待和正確處理災後心理問題等。宣傳中要注意避免過分渲染或誇大災後心理問題的嚴重程度,不宜對個別案例(特別是自殺案例)做深度報道,避免突出介紹具體的心理康復療法,不得違背心理援助的倫理學原則洩露出現心理問題人員的個人信息等。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