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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05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
發改環資〔2010〕8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加大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投融資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加快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現就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資融資政策措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大投融資政策支持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意義
  (一)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産、流通和消費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是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經濟發展模式,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發展循環經濟。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重大戰略任務。黨的十七大提出了促進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的更高要求。《循環經濟促進法》將發展循環經濟確立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並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二)發展循環經濟需要建立投融資政策支持體系。發展循環經濟既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又要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需要政府綜合運用規劃、投資、産業、價格、財稅、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個良性、面向市場、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支持體系和環境,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循環經濟,有效解決發展循環經濟投入不足的問題。各地區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內在要求,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建立健全投融資政策支持體系,加快促進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同時,有關金融機構要抓住國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有利時機,充分考慮循環經濟企業和項目的特點,穩步有序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金融服務工作,努力通過加大對循環經濟的金融支持,尋求新的盈利增長點。
  二、充分發揮政府規劃、投資、産業和價格政策的引導作用
  (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各地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十二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範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産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編制地區“十二五”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放在重要位置,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編制各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城市規劃。要通過編制規劃,確定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領域、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為社會資金投向循環經濟指明方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發佈地方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編制指南。
  (二)加大對循環經濟投資的支持力度。各地發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要將“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等循環經濟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大項目和技術示範産業化項目,要採用直接投資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
  (三)研究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産業政策。各地發展改革委要依據國家産業結構調整的有關規定,立足現有基礎和比較優勢,認真清理限制循環經濟發展的不合理規定,制訂並細化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産業政策體系,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資源循環利用産業,加大循環經濟技術、裝備和産品的示範、推廣力度,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四)研究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價格和收費政策。各地發展改革委(價格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能夠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價格機制。鼓勵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水平。要合理調整污水和垃圾處理費、排污費等收費標準,鼓勵企業實現“零排放”。要通過調整價格和完善收費政策,引導消費者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資源循環利用産品,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循環經濟項目的投入。
  三、全面改進和提升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金融服務
  (一)明確信貸支持重點。對由國家、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支持的節能、節水、節材、綜合利用、清潔生産、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減量化項目,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産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等再利用項目,以及廢舊物資、大宗産業廢棄物、建築廢棄物、農林廢棄物、城市典型廢棄物、廢水、污泥等資源化利用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綜合考慮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機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要重點給予信貸支持;對列入國家、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批准的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園區、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給予包括信用貸款在內的多元化信貸支持,並做好相應的投資諮詢、資金清算、現金管理等金融服務;深化延伸對循環經濟産業配套服務的支持,積極支持示範市、縣、園區的循環經濟基礎設施、相關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公共網絡信息服務平臺的建設和運營。同時,對生産、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産品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壓縮和收回。
  (二)積極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家實施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帶來的業務發展機遇,加強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通過動態監測、循環授信等具體方式,積極開發與循環經濟有關的信貸創新産品。拓寬抵押擔保範圍,創新擔保方式,研究推動應收賬款、收費權質押以及包括專有知識技術、許可專利及版權在內的無形資産質押等貸款業務。根據本機構的業務規模、授信行業和客戶的風險特點,通過加強人員培訓,引進有關專業人才,借助第三方評審或外包等方式,積累與循環經濟有關的專業知識,努力提高本機構對涉及“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循環型企業和項目的授信管理能力。
  四、多渠道拓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直接融資途徑
  (一)積極通過各類債權融資産品和手段支持循環經濟發展。對於綜合經濟效益好的國家、省級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園區、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支持其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直接融資工具。探索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園區內的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債權融資産品的發行提供擔保服務。
  (二)發揮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的資本支持作用。鼓勵依法設立的産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資源循環利用企業和項目,鼓勵社會資金通過參股或債權等多種方式投資資源循環利用産業。加快實施新興産業創投計劃,發揮各級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投資于資源循環利用企業和項目的創業投資企業,扶持循環經濟創業企業快速發展,推動循環經濟相關技術産業化。
  (三)積極支持資源循環利用企業上市融資。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發展循環經濟中的作用,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資源循環利用企業申請境內外上市和再融資。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勵企業將通過股票市場的募集資金積極投向循環經濟項目。
  五、加大利用國外資金對循環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國外貸款對循環經濟項目的支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循環經濟項目申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二)支持鼓勵循環經濟項目申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CDM)。各地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循環經濟項目投資主體的輔導,幫助其熟悉CDM項目基本規則和運作流程,同時引導一些潛在項目開展CDM合作。選擇一些資源循環利用項目,支持開展相關的方法學研究。
  六、加強工作協作,推動政策有效落實
  (一)建立聯動機制。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各派出機構,在政策、法規、規劃、技術、項目信息、專家資源、人員培訓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主動做好企業與金融機構間的對接工作。同時要結合發展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工作,將循環經濟成效好的企業、項目,以及資源環境效益差的企業、項目,告知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各派出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供其決策參考。有關金融監管部門要對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推薦的綜合效益好的循環經濟園區、企業、項目,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核準證券發行。
  (二)加強政策指導。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積極研究制定循環經濟企業和項目的認定辦法或標準,為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支持循環經濟發展提供支撐。同時要根據各地循環經濟的發展特點,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實現各項政策對循環經濟支持的協調配合。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各派出機構要對循環經濟金融服務進行跟蹤監測,及時總結、評估,並加強與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的溝通配合,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及時反饋信息。
  (三)制定實施意見。各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會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各派出機構將本意見聯合轉至轄區內相關機構,並根據本意見制定轄區內的具體實施意見,並於2010年5月31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和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本意見貫徹實施情況請及時反饋。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 民 銀 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