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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11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商務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
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商合發〔201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局:
  為促進外派海員業務健康發展,積極拓展中高端外派勞務市場,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加強管理和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和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定,現就加強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工作原則
  結合海員行業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充分發揮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的各自管理優勢,加強和完善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的管理,在“平穩過渡、責權一致”的前提下,實現外派海員管理職責分工的合理調整。
  二、職責分工
  (一)商務部負責制訂對外勞務合作總體規劃、制訂對外勞務合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簽署雙邊勞務合作協議、歸口數據統計等工作。
  (二)交通運輸部負責所有赴外籍船舶或港澳臺地區籍船舶工作的外派海員類勞務人員的管理,包括外派企業經營資格管理、證件管理、人員培訓、項目審查、項目招收備案、境外管理,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處理境外突發事件和船員勞務糾紛、打擊違規違法外派及整頓市場秩序、強化政府公共服務等。
  (三)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的各項促進、服務和監管辦法應與對外勞務合作管理的總體要求相一致。
  (四)在已經簽有雙邊勞務合作協議的國家和地區開展外派海員類為對外勞務合作,依據協議辦理。
  三、資治管理
  (一)交通運輸部負責按照船員管理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經營資格管理等有關法規,制訂符合海員外派管理專業特點和實際需要的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商商務部後頒佈施行。交通運輸部及其下屬授權機構負責按照新辦法的規定審批新申請的外派海員類經營資格並簽發相應的資格證書。
  (二)現已取得商務部批准的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可直接向交通部門申請換領新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再受理企業關於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申請。
  四、統計歸口
  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家對外勞務合作統計制度的要求,責成外派海員企業按規定向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報送統計數據。
  五、政策扶持
  外派海員業務作為船員管理和國家對外勞務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支持船員和對外勞務合作發展的相關優惠、促進和服務政策。
  六、行業自律
  繼續發揮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所屬外派海員協調機構在外派海員業務中的行業協調自律、反映訴求、提供服務、開展國際間行業交往方面的積極作用,要求具有外派海員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加入中國外派海員協調機構,中國外派海員協調機構接受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的業務指導。
  本通知未盡事宜,由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共同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