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9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經貿委(經委),各區域電監局、城市電監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了抑制高耗能企業盲目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精神,決定取消對高耗能企業的優惠電價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對高耗能企業的用電價格優惠
國家頒布的目錄電價表中,鐵合金、氯鹼、電石等高耗能企業用電價格低於大工業電價10%以上的,暫時調整到比大工業電價低10%的水平。其中,兩者價差在每千瓦時5分錢以內的,自2010年6月1日起調整到位;價差大於5分錢的,自2010年6月1日起,每年取消5分錢優惠,直至達到比大工業電價低10%的水平。上述高耗能企業用電價格低於大工業電價不足10%的,維持現行電價不變。
遼寧撫順鋁廠、山東鋁廠、福建南平鋁廠和浙江華東鋁業公司電價優惠,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關於取消電解鋁等高耗能行業電價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3550號)確定的原則取消,具體實施方案另行下達。
取消上述電價優惠後電網企業增加的電費收入,用於疏導電價矛盾和電力需求側管理。
二、堅決制止各地自行出臺的優惠電價措施
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電力監管等部門對國家電價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凡是自行對高耗能企業(包括多晶硅)實行電價優惠,或未經批准以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雙邊交易等名義變相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的,要立即停止執行。各地要將自查自糾情況於6月10日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和國家能源局。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大型工業企業,可以按國家電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0號)規定,申請與發電企業進行直接交易試點,但要按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並且遵循自願原則,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強制規定交易對象、電量和電價。
三、加大差別電價政策實施力度
繼續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鹼、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8個行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並進一步提高差別電價加價標準,自2010年6月1日起,將限制類企業執行的電價加價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類企業執行的電價加價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20元提高到0.30元。在此基礎上,各地可根據需要,進一步提高對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的加價標準。各地要嚴格執行差別電價政策,並加強對高耗能企業的動態甄別工作,及時更新執行差別電價的企業名單,確保差別電價政策全面落實到位。
四、對超能耗産品實行懲罰性電價
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單位産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實行懲罰性電價。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執行;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內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監管機構制定加價標準。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在2010年6月底以前提出超能耗(電耗)企業和産品名單,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監管機構按企業和産品名單落實懲罰性電價政策。
五、整頓電價秩序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管理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標準;不得違反規定對發電企業規定電量基數,降低基數外電量上網電價;不得強制規定電力直接交易的對象和電價標準;不得自行改變峰谷電價、豐枯電價的時段和電價標準,不得假借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等名義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電網企業不得以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名義,強迫發電企業降低上網電價;不得違反規定相互進行沒有電能物理流量的虛假交易和接力送電;不得執行地方政府違反國家規定自行出臺的優惠電價措施。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跨省、跨區域交易情況的監管,將電網企業購外省電價低於本省平均購電價的部分,用於疏導電價矛盾。
六、加強監督檢查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儘快向省級人民政府彙報,並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以上要求進行自查自糾,立即停止執行自行出臺的優惠電價措施;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要督促所屬電網企業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自覺抵制各種違規出臺的優惠電價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和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對各地執行差別電價情況和對自行出臺優惠電價的自查自糾情況進行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報告國務院。對繼續保留電價優惠或變相優惠的,不按國家規定對高耗能企業嚴格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以及繼續以各種名目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的,將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電 監 會
國 家 能 源 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