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
長江三角洲地區區域規劃的通知
發改地區〔2010〕1243號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長江三角洲地區區域規劃的批復》(國函〔2010〕38號),現將《長江三角洲地區區域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長江三角洲地區區位條件優越,自然稟賦優良,經濟基礎雄厚,體制比較完善,城鎮體系完整,科教文化發達,一體化發展基礎較好,是我國綜合實力最強的區域,具有高起點上加快發展的優勢和機遇。要認真領會國務院的批復精神,把《規劃》實施作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貫徹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的重要舉措,把擴大內需與經濟增長、社會建設、民生改善和提高開放水平結合起來,推動發展方式根本性轉變,為促進全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發揮更大作用。
二、請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做好《規劃》的組織實施工作,認真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要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規劃》確定的功能定位和發展重點,做好區域內相關規劃的修編調整,抓緊推進相關工作。要充分發揮長江三角洲地區區域合作協調機制的作用,建立健全泛長江三角洲地區合作機制,協調解決《規劃》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進一步加強與其他地區的緊密合作,促進生産要素跨地區自由流動,實現人口和産業有序轉移。
三、請國務院有關部門結合各自職能分工,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研究制定貫徹落實《規劃》的具體措施,在專項規劃編制、項目安排、體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要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促進長江三角洲地區加快發展。
四、我委將按照國務院的批復精神,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加強《規劃》與國家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會同兩省一市人民政府做好《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工作,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實施情況。
附件:長江三角洲地區區域規劃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