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 山東省小額擔保貸款
財政貼息政策的通知
財金函〔2010〕101號
福建省財政廳、山東省財政廳:
為積極做好創業促就業工作,進一步發揮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就業的積極作用,根據你們申請,經研究,現就有關政策事項通知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廈門市)、山東省(不含青島市)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比照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08〕100號)等相關文件中對東部沿海七省市以外其他省(區、市)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貼息資金中由中央財政承擔的部分,列入中央財政預算。
請你們認真執行《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規定,及時辦理貼息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等手續,切實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貼息資金專項使用和規範運行,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在支持就業方面發揮更大實效。
財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