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民爆生産企業倉儲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民爆生産企業倉儲管理工作,規範民爆物品倉儲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切實消除儲存環節的安全隱患,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民爆生産企業應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儲存民爆物品,將民爆物品及時存放在專用倉庫內。嚴禁超量儲存民爆物品,嚴禁在車間、運輸通道、運輸工具及露天場所儲存或放置超出規定存藥量的民爆物品。
二、民爆物品倉庫的設計與建設,應嚴格執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範》的有關規定,民爆物品倉庫的地點、數量及儲存能力的設定,由民爆生産企業會同項目設計單位在充分考慮設備檢修、季節性停産及突發情況的前提下,根據安全生産要求共同確定。
三、各級民爆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民爆生産企業儲存環節的安全監管力度,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制度和監管手段,經常開展安全巡查和抽查,對違規儲存民爆物品的企業,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