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部門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19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甘肅省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徵後退
審核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駐甘監〔2009〕18號

各市(州、礦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各“省直管縣”財政局、國稅局、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和《財政部關於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規定,經財政部駐甘肅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國稅局、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制定了《甘肅省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徵後退審核審批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政部駐甘肅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國稅局
                      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甘肅省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徵後退審核審批實施辦法

   一、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徵後退的範圍
   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八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已向有關部門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並繳納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還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並繳納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還給納稅人。
   三、再生資源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政策的執行期限
   對再生資源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政策的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四、審核審批權限
   按照《財政部關於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規定,甘肅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初審工作原則上由各市(州、礦區)財政局負責受理,實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的縣,由各縣(縣級市)財政局負責受理;復審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受理;終審工作由專員辦負責受理,並按規定辦理退稅審批手續。
   五、申報資料
   申請退付再生資源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在每次申請退稅時必須向所在市(州)財政局(“省直管縣”向縣財政局)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1、申請退付某一時期再生資源增值稅的正式申請文件(一式三份,A4規格紙打印,無文件編號或手工抄寫的申請一律不予受理)。後附以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2)《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複印件。
   (4)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産權證或者租賃合同複印件。
   (5)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書面申明。
   2、《一般增值稅退付審查(記錄)工作底稿》(附件1)。
   3、《增值稅先徵後退申請審核表》(附件2)。
   4、《增值稅退付申請書》(附件3)。
   5、《申請退付增值稅入庫級次核對表》(附件4,須持《稅收繳款書》複印件經當地收繳國庫審核簽章)。
   6、《XX年X_X月增值稅審核匯總表》(附件5)。
   7、《XX年X_X月再生資源銷售收入審核匯總表》(附件6)。
   8、申請退稅所屬期內實際繳納增值稅的《稅收繳款書》原件和複印件(原件待專員辦終審並批復後,由申請人將當地國庫加蓋印章的《收入退還書》第一聯返回專員辦後,專員辦在《稅收繳款書》原件上加蓋“稅款已退還”印戳再退回申請人)。
   9、申請退稅所屬期內各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10、申請退稅所屬期的財務報表複印件。
   11、申請退稅所屬期的“銀行存款”和“現金”日記賬複印件。
   六、退稅申請辦理時限
   根據甘肅省的實際情況,納稅人一律按季度申請辦理退稅。
   七、申報、審核、審批程序
   (一)申報:再生資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申請報告,按屬地原則報送當地市(州、礦區)財政局初審,“省直管縣”所屬的再生資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申請報告,報送縣(縣級市)財政局初審。
   (二)初審:市(州、礦區)和“省直管縣”財政局必須落實專門崗位,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初審工作。對報送資料齊全的申請報告,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文件(一式兩份)向省財政廳提交初審意見;對報送資料不齊全的申請報告,應及時督促申請人補報相關資料或退回申請人重新報送,直至相關資料齊全後10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提交初審意見;對不符合退稅條件的申請人報送的申請報告,應以函件形式正式向申請人答覆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出具初審意見的申請報告所附報的數據、資料(複印件)的真實性負全責,重要數據和相關重要附件的複印件必須與原始資料核對一致。
   初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1、審核申請人是否同時具備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享受退稅政策的四項基本條件。
   (1)有無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
   (2)有無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産權證或者租賃合同。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是否不低於80%。
   (4)有無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書面申明。
   2、審核申請人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真實,有關數據是否準確。
   (1)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2)有無《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一般增值稅退付審查(記錄)工作底稿》(附件1)填報是否準確。
   (4)《增值稅先徵後退申請審核表》(附件2)填報的數據是否與有關會計賬、表(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數據一致,數字勾稽關係是否正確。
   (5)《增值稅退付申請書》(附件3)填報的相關資料、數據是否與《稅收繳款書》一致。
   (6)《申請退付增值稅入庫級次核對表》(附件4)是否經收款國庫審核蓋章,填報的數據是否與《增值稅退付申請書》(附件3)數據一致。
   (7)《XX年X_X月增值稅審核匯總表》(附件5)所填報的有關數據是否與有關會計賬、表(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數據一致,是否與其它附件相關數據一致。
   (8)《XX年X_X月再生資源銷售收入審核匯總表》(附件6)填報的各月份“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收入”是否與企業“銀行存款”明細賬等有關賬戶記載的數據一致。
   (9)申請退稅所屬期內各月份實際繳納增值稅的《稅收繳款書》原件和複印件是否一致,有無稅務徵收機關加注“查補稅款”字樣的《稅收繳款書》,(“查補稅款”一律不予退付)。
   (10)申請退稅所屬期內各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複印件是否齊全,有關附件所填報的數據是否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數據一致。
   (11)申請退稅所屬期的財務報表複印件。
   負責初審的市(州、礦區)、“省直管縣”財政局在開展初審工作的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四條各項規定,深入現場實地審核申報人第一次申報退稅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和申報人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銷售收入是否不小于全部銷售收入的80%,並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稅務及人民銀行核實納稅人書面申明的內容。對經查實不符合退稅條件和與申報人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及時書面報告專員辦,由專員辦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四條第(三)款第3項規定予以處理。
   (三)復審:省財政廳的復審工作崗位設在稅政處。省財政廳在收到市(州)、縣財政局出具的初審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向專員辦提交復審意見。
   復審工作的內容和要點除了基本相同於初審外,應著重就申報資料是否完整、填報數據勾稽關係是否正確、初審工作是否規範、初審確認的重要數據和簽注的初審意見是否準確等進行復審。對復審發現的一般問題和疑問,要及時與初審人或申報人溝通,彌補和糾正初審工作所遺留的一般問題,同時要及時指正初審工作欠規範的問題。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疑問,可深入現場復審,或發回初審財政部門重申。
   (四)終審、批復:終審工作崗位設在專員辦一處。專員辦應在收到省財政局廳出具的復審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並按照《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財監〔2003〕110號),向申請人開具《收入退還書》,同時向市(州、礦區)、“省直管縣”財政局下發批復文件,並抄送省財政廳及相關部門和申請人。
   終審工作的內容和要點基本相同於復審,應著重就申報資料是否完整、填報數據勾稽關係是否正確、初、復審工作是否規範、初、復審確認的重要數據和簽注的初、復審意見是否準確等進行復審。對終審發現的一般問題和疑問,要及時與初、復審人或申報人溝通,彌補和糾正初、復審工作所遺留的一般問題,同時要及時指正初、復審工作欠規範的問題。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疑問,可深入現場復查,或發回初、復審部門重申。
   (五)申請資料的傳遞:從初審、復審到終審過程的資料傳遞和批復文件的下發,均通過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郵件方式進行,謝絕申請人直接來往復審、終審財政機關。
   (六)國庫辦理退庫:市(州、礦區)、縣(市)財政局收到專員辦開具的《收入退還書》後必須及時送達當地國庫,由當地國庫按照現行財政預算體制劃分退庫級次(中央級75%、地方級25%),將應退稅款直接劃轉到申請人開設的銀行賬戶。
   八、廉政要求
   各級財政部門的退稅審核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廉政制度與工作紀律,牢固樹立為申報人服務的觀念,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刁難申報人。不得收受申報人的饋贈禮品,更不得借審核、審批的權力,指使或暗示申報人辦理非退稅業務以外的其它任何個人事宜或索取申報人的錢物。若發現各級財政部門的退稅工作人員違反廉政紀律的問題,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件:
   1、《一般增值稅退付審查(記錄)工作底稿》(附件1)(略)
   2、《增值稅先徵後退申請審核表》(附件2)(略)
   3、《增值稅退付申請書》(附件3)(略)
   4、《申請退付增值稅入庫級次核對表》(附件4)(略)
   5、《XX年X_X月增值稅審核匯總表》(附件5)(略)
   6、《XX年X_X月再生資源銷售收入審核匯總表》(附件6)(略)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略)
   8、《財政部關於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