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銅冶煉企業
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0〕3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主管部門: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的有色金屬行業管理職能劃轉我部。為明確職責,進一步促進有色金屬行業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加強和改善行業管理,我部重新修訂了《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的銅冶煉企業公告申請,並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按照《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對申請公告的銅冶煉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將核實意見和企業填報材料一併報送部。
二、我部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復核、重點抽查和公示後,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發佈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
三、請負責此項工作的省級主管部門認真組織好本地區銅冶煉企業的公告管理工作,于2010年9月30日前,將符合公告要求企業的核實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我部。
聯絡人:原材料工業司 張鳳奎 黃瑜
電話:010-68205574 010-68205580
郵編:100804
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銅冶煉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銅冶煉企業的公告申請受理和核實管理工作,並監督檢查《準入條件》執行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對各地上報的銅冶煉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現場抽檢驗收和公示、公告。
第三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的規定;
(三)符合《準入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銅冶煉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備案)、土地使用權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産“三同時”等建設程序需符合國家有關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要求,並通過環保竣工驗收;
(五)企業不得存有《産業結構調整目錄》和《有色金屬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規定應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産品;
(六)安全生産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産行政許可手續。
第四條 具備以上條件的銅冶煉企業,可按照程序向本地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企業公告申請,並按照要求報送《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等有關材料和報表(見附件)。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環保、國土、安全監管等部門依照《準入條件》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嚴格審查並提出具體意見,將核實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按規定時限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後,于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核實意見進行復審或現場核實。徵得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同意後,確定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並向社會進行公示後,將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公佈。
第七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産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的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九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有下列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較大以上生産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銅冶煉企業。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