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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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任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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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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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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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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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取消阻礙企業兼併重組的規定。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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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民營資本的市場準入。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工商總局、銀監會等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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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落實企業兼併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 |
財政部 |
稅務總局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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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商業銀行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擴大貸款規模。鼓勵商業銀行對兼併重組後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通過並購貸款、境內外銀團貸款、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企業跨國並購。 |
銀監會、人民銀行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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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探索設立專門並購基金等兼併重組融資新模式,完善股權投資退出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可轉換債等為兼併重組融資。 |
證監會、發展改革委 |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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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設立專項資金,支持中央企業兼併重組。 |
財政部 |
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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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貼息、信貸獎勵補助等方式,激勵商業銀行加大對企業兼併重組的信貸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企業兼併重組專項資金。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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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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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企業並購重組的市場化改革,健全市場化定價機制,完善相關規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併重組。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兼併重組的支付手段。 |
證監會 |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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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
國土資源部 |
財政部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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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對兼併重組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力度。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鼓勵和引導企業通過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産能,切實防止以兼併重組為名盲目擴張産能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
財政部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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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債務重組政策措施,支持資産管理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等機構參與被兼併企業的債務處置。 |
財政部 |
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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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繼續支持國有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分流安置富餘人員。 |
財政部、國資委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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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國資委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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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促進境內外並購活動的公共服務平臺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證監會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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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境內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跨國並購中的諮詢服務作用,指導和幫助企業制定境外並購風險防範和應對方案。 |
商務部 |
銀監會、證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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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操作程序,加強信息披露。有效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防止惡意收購,防止以企業兼併重組之名甩包袱、偷逃稅款、逃廢債務,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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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企業兼併重組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加強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應對預案。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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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達到經營者集中法定申報標準的企業兼併重組,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 |
商務部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等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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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和完善對重大的企業兼併重組交易的管理。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證監會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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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部際協調機制。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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