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擴大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政策覆蓋範圍的通知
財教〔2010〕3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局、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進一步增強中等職業教育吸引力,促進教育公平,經研究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將中等職業學校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納入免學費政策範圍。為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地區按以下比例確定:西部地區按在校城市學生的15%確定;中部地區按在校城市學生的10%確定;東部地區按在校城市學生的5%確定。中央財政參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補助資金。各地可根據實際,合理確定行政區域內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比例。
免學費標準、免學費資金補助方式、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以及對民辦學校符合免學費條件學生的補助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財教〔2009〕442號)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財政、發展改革、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本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工作方案,確保免學費政策全面落實到位。各省級財政要統籌安排中央補助資金和地方應分擔的資金,確保免學費補助資金落實到位。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的管理,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做好免學費對象的認定工作。中等職業學校要嚴格執行《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教職成〔2010〕6號)、《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職成〔2010〕7號)以及技工學校相關規定,加強免學費工作管理,保證學生基本信息的準確和免學費資金的規範使用。
各級財政、價格、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與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密切合作,齊抓共管,加強對免學費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學生人數,騙取國家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學校領導的責任。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