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一致性
監督管理和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聯産業〔2010〕4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
為加強和規範《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嚴格機動車登記工作,2008年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管理和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産業〔2008〕319號)。為進一步加強《公告》生産一致性監督管理和機動車登記註冊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加強監督管理和嚴格註冊登記的要求
國家汽車産業主管部門根據《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生産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工産業〔2010〕第109號,以下簡稱“109號文件”),通過制定、實施生産一致性監督檢查工作方案,並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生産、流通和註冊登記等環節對車輛企業及産品生産一致性開展監督檢查,並對違規企業及産品進行處理。
各地汽車産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車輛生産企業的監督管理,及時解決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在生産一致性方面出現的問題,對生産一致性監督管理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轄區外車輛生産企業的問題要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及《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GA801-2008)等規定查驗車輛,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有關資料,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應包括核查和比對《公告》信息、隨車配發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機動車外部彩色相片和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對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關資料,按規定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對未按規定列入《公告》或超過《公告》有效期出廠、或車輛技術參數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車輛技術參數和相片與《公告》不一致、或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和實際車輛不一致的産品,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對違規産品取證後按照《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GA801-2008)記錄具體信息,並錄入機動車登記信息系統。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不斷完善國産機動車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將進一步增強對違規車輛産品的信息通報功能。公安部將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送的違規車輛産品信息,定期通過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通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地汽車産業主管部門也要定期將收集到的違規車輛産品信息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違規企業及産品進行處理後,將處理意見及時反饋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向社會公佈違規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的相關情況。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轎車産品以及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備生産一致性保證能力的企業生産的其他乘用車、兩輪摩托車等車輛産品,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前,不再要求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但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或者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仍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二、關於加強企業生産一致性管理的要求
車輛生産企業是保證生産一致性的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109號文件的要求,制定並不斷完善具有明確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的生産一致性保證計劃和生産一致性的運行評價制度,確保生産一致性保證體系在産品設計、採購、生産、銷售及售後服務等環節的有效運行。
車輛産品設計時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其中載貨汽車和半挂車的載貨部分,不得設計成可伸縮的結構,整備質量與總質量的關係應真實合理。汽車、挂車以及組成的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要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各類客車的設計要求要符合本通知有關規定。
車輛生産企業要嚴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車産品生産地,完成整車産品的完整製造過程。委託加工或採購的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載貨車的車箱、各類罐體、長途客車和旅遊客車的汽車行駛記錄儀、車身反光標識、三角警告牌以及參展車輛等産品,必須在《公告》批准的整車産品生産地,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完成裝配和配置後方可出廠。
企業申報《公告》時,要提供車輛主要總成和系統的相應數據。其中裝備ABS防抱死制動系統的産品要提供産品生産廠家、型號,並在“其他”欄中標明;裝備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的産品要提供完整照片和與車體相連接部位的特寫照片,並在“其他”欄中標明所用材料材質和尺寸參數。
車輛生産企業要規範整車出廠合格證式樣。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車(不含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半挂車産品出廠配發整車出廠合格證時要隨車同時配發實車車輛識別代號的拓印膜(2份)、實車拍攝的機動車外部彩色相片(2張,拓印膜和相片的樣本附後)。
嚴禁底盤等非完整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三、關於提高客車安全性的要求
為提高客車運行的安全性,有效抑制交通事故的死傷率,要進一步提高客車有關安全技術要求。具體要求是: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新申報《公告》的臥鋪客車産品應裝備符合標準規定的緩速器、限速裝置、防抱死制動系統和汽車行駛記錄儀,車身應為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所有車輪均為無內胎子午線輪胎,且前輪制動系統應裝備盤式制動器,發動機後置的臥鋪客車産品還應裝備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新出廠長途客車和旅遊客車必須按規定裝備汽車行駛記錄儀。
(二)客車、特別是公交客車生産企業在更換或調整涉及安全、環保等性能的總成、部件時,要嚴格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和“同一型號判定”的原則,開展産品設計、申報和生産,不得擅自更換總成、部件。杜絕違反生産一致性要求,指定特定生産企業和供應商的“點單式”生産方式。
(三)客車生産企業應按照上述要求對《公告》中客車産品進行清理,並將清理結果于2010年12月1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車産品2011年3月31日前從《公告》中撤銷,生産企業不得再生産、銷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再辦理註冊登記。自2011年4月1日起,生産、銷售的各類客車産品均應符合本通知要求。
四、關於近期開展監督檢查的工作安排
根據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和車輛生産企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決定將大中型客車、貨車類産品的安全性能作為近期生産一致性監督檢查的重點。具體部署如下:
(一)車輛生産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對已生産尚未出廠,或者已經出廠但未銷售的大中型客車、重中型貨車、商品車運輸車和挂車類産品開展一次全面排查,其重點是産品的尺寸參數、重量參數、防護裝置強度、車輛配置的反光標識和ABS裝置等的符合性,以及異地配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載貨車的車箱、罐體等行為。對違規産品要立即停止生産、銷售,按照規定整改後方可出廠或銷售。對已經銷售或註冊的違規産品,車輛生産企業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10年12月底前,對《公告》內車輛産品進行一次清理審查,確保《公告》內所有車輛産品符合國家標準和生産一致性的要求。對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的車輛産品,一律予以撤銷,並不得在撤銷《公告》後以同一車輛型號再次申報《公告》。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車輛,汽車産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對車輛産品一致性進行專門調查。對存在産品不一致的,要對有關車輛生産廠家進行生産一致性監督檢查。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將對市場管理、環保、質量、召回、交通運輸等領域反映的問題逐一進行分析和處置。被確認為重點監查的違規産品,將責令車輛生産企業無條件收回,並撤銷違規産品《公告》,停止上傳該車型機動車整車合格證信息,停止辦理該車型註冊登記,暫停有關車輛生産企業申報新産品《公告》6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車輛生産企業準入許可。
(五)各地汽車産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配合做好此次監督檢查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此前下發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1.實車拍攝的機動車外部彩色相片樣本及要求
2.實車拓印的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樣本及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