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再製造産品認定實施指南》的通知
工信廳節〔2010〕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加強再製造産品認定管理,明確認定要求,規範認定程序,按照《關於印發〈再製造産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節〔2010〕303號)要求,我部組織編制了《再製造産品認定實施指南》(以下簡稱《實施指南》)。現印發你們並就認定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企業根據《再製造産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和《實施指南》要求,提出認定申請,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始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後上報。
二、為穩妥推進再製造産品認定工作,認定工作啟動初期,優先受理再製造試點企業的認定申請。首批認定申請受理截止時間為2010年10月29日。
三、聯絡方式:
聯絡人:曹 妍 王孝洋
電 話:010-66013058 68205357
傳 真:010-68205337 郵 箱:jns@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100804)
附件:再製造産品認定實施指南(表格下載)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再製造産品認定實施指南
工業産品再製造是製造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措施,是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效手段。開展再製造産品認定工作有利於規範再製造産品生産、引導再製造産品消費,推動再製造産業健康有序發展。
根據《再製造産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明確再製造産品認定管理工作中各相關單位的職責,明晰各認定環節的具體要求,確保認定管理工作規範、高效地開展,特製定《再製造産品認定實施指南》(以下簡稱《實施指南》)。
《實施指南》所涵蓋的再製造産品認定範圍包括通用機械設備、專用機械設備、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及其零部件等。
各相關單位應依據《再製造産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實施指南》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開展再製造産品認定申報、推薦、認定評價等管理工作。
一、組織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再製造産品認定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制定相關制度、標準及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認定工作,發佈《再製造産品目錄》。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認定申請的初始審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符合條件的認定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具有合格評定資質的機構具體承擔認定評價工作,包括組織進行文件審查、現場評審、産品檢驗,以及出具認定報告等工作。
二、認定程序
再製造産品認定包括“申報、初審與推薦、認定評價、結果發佈”等四個階段(認定流程見附件一)。
(一)申報
申請企業應按照《再製造産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自願提出認定申請。
1.基本條件。申請企業應符合《再製造産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要求,具體包括:
(1)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産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産業政策要求;
(3)國家對産品有行政許可要求的,應獲得相應許可;
(4)具備再製造産品批量生産能力,採用的再製造技術、工藝先進適用、成熟可靠;
(5)産品質量達到或超過原型新品,且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節能、環保等強制性標準要求。
2.提交申報材料:申請企業按屬地化原則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一式五份(含紙質及電子版),具體包括:
(1)再製造産品認定申報書(見附件二);
(2)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再製造産品的産品生産許可證、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複印件(適用時);
(4)執行的産品標準;
(5)産品型式試驗報告和(或)相關質量證明文件;
(6)産品生産工藝流程及再製造技術説明;
(7)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初審與推薦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申請認定産品進行形式審查和匯總。符合要求或整改後滿足要求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不符合要求的,則不予推薦。
初審的重點包括:
1.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2.近三年內,是否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和投訴,包括産品質量、節能環保和安全等方面;
3.再製造過程管理的規範性、工藝技術水平的先進性等方面。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初審,出具認定推薦意見。同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産品申報材料。
(三)認定評價
再製造産品認定評價包括以下六個環節:
— 標準確認;
— 受理;
— 文件審查;
— 現場評審;
— 産品檢驗;
— 綜合評定。
1.標準確認
為保證申請企業明示的産品標準符合再製造産品認定要求,在認定活動中將對申請企業明示的産品標準進行確認。
認定機構在收到申報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完成再製造産品認定的標準確認工作。
標準確認專家應對申請企業明示的産品標準與相關質量、節能、環保和安全等標準進行比較分析,確認申請企業所明示的産品標準是否符合相關的要求。
標準確認合格後方可進入受理環節;標準確認不合格的,則不對申請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受理。
經確認的標準發生變更時,申請企業應及時向再製造産品認定機構通報並提供新版本。認定機構將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重新進行標準確認工作。
2.受理
標準確認符合要求後,認定機構應及時對申報書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提出受理意見:
(1)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受理結果;
(2)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材料;
(3)存在不符合認定要求且無法整改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
3.文件審查
認定機構在完成受理申請後,應于4個工作日內,安排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進行文件審查,並出具文件審查報告,對文件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申請企業進行整改。
文件審查的重點包括:
(1)産品型式試驗報告和(或)相關質量證明文件;
(2)産品生産工藝流程及再製造技術説明;
(3)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4)再製造産品用途與質量狀況説明;
(5)再製造産品節能減排效益分析等。
文件審查的結論包括:
(1)符合要求,可以安排現場評審工作;
(2)不符合要求,補充整改後方可安排現場評審工作。
4.現場評審
文件審查合格或經過整改合格後,由認定機構組織專家組實施現場評審工作,現場評審應在文件審查合格後的20個工作日內實施。
現場評審過程的要求包括:
(1)專家評審組應編制評審計劃,並於現場評審實施日前5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企業;
(2)專家評審組應按相關要求對申請企業再製造工藝過程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現場評審,重點是關鍵再製造過程的現場確認及所採用再製造技術的可靠性評價;
(3)現場評審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專家組應向認定機構提交“現場評審報告”,並對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現場評審結論包括:
(1)通過;
(2)整改後通過;
(3)不通過。
現場評審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評審組應書面通知申請企業進行整改,如現場評審發現企業存在嚴重不符合及違法等問題,評審組應報告認定機構並立即結束對其産品的認定工作。
5.産品檢驗
再製造産品認定檢驗主要採用型式試驗報告確認、抽樣檢驗、現場檢驗等形式進行。認定機構對申請企業所提交産品型式試驗報告和(或)相關質量證明文件進行審查,根據再製造産品特點,必要時結合現場評審情況,決定産品檢驗方式:
(1)型式試驗報告確認:依據所確認標準,對申請企業提交的型式試驗報告進行符合性評價和確認。
(2)抽樣檢驗:按所確認標準規定的相關要求,對認定産品和(或)關鍵過程的産品,由認定機構制定産品抽樣檢驗方案,安排人員進行抽樣,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現場檢驗:對認定産品必須在生産或使用現場進行檢驗時,認定機構應按照所確認標準規定的相關要求制定現場檢驗方案,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産品檢驗工作。
認定機構收到檢驗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檢驗結果的判定,判定結論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種形式。
6.綜合評定
認定機構在組織完成文件審查、現場評審和産品檢驗後,應安排對申請企業全部材料進行綜合評定。重點是對認定過程活動的公正性、規範性、現場評審結論和檢驗結果的符合性進行評定,基本要求:
(1)所有受理、文件審查、現場評審、檢驗結果必須完成且經專業人員審核後,方可進行認定綜合評定工作。
(2)認定綜合評定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3)綜合評定人員不能是所評定項目的現場評審人員。
認定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評定,提出認定意見,完成認定報告,並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意見包括:
(1)推薦;
(2)不推薦。
(四)結果發佈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認定報告意見,對再製造産品認定過程及意見等進行審批,符合要求的形成《再製造産品目錄》並向社會公告。同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及認定機構網站發佈。
再製造産品認定結果不設有效期,當認定的再製造産品生産和管理等發生重大變化時,申請企業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認定機構報告。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産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産品認定資格,予以公告。
三、認定標誌與信息明示
(一)認定標誌
(1)標誌樣式
圖 再製造産品標誌樣式及尺寸
(2)認定標誌使用
通過認定的再製造産品,應在産品明顯位置或包裝上使用再製造産品標誌。被取消認定資格的産品不得繼續使用再製造産品標誌。
使用認定標誌時,應保證認定標誌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應確保認定標誌的顏色一致並清晰。
(二)信息明示
經認定的再製造産品應在産品明顯位置或包裝上明示再製造産品的生産廠名稱、産品識別代碼、執行標準等相關信息。
四、異議處理
任何對再製造産品認定過程和結果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異議,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反饋結果。認定機構按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協助進行相關情況調查。
五、專家管理
認定機構應建立專家庫並進行動態管理。
(一)專家資格條件
1.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2.具有再製造領域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4.了解國家能源資源節約及再製造産業政策,熟悉再製造産品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二)專家庫及專家選取辦法
1.認定機構應建立專家聘任制度,建立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2.認定機構根據認定産品所屬行業領域,選擇相關專家參與認定工作。
(三)專家職責
1.按照《再製造産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南的要求參加標準確認、文件審查、現場評審、産品檢驗、綜合評定等工作,並填寫相關記錄和完成有關報告。
2.為認定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四)專家紀律
1.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認定評價。
2.不得披露、使用申請企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和商業秘密,不得複製保留或向他人擴散評審材料,不得洩露評審結果。
3.不得採取非正常手段為申請企業提供便利。
4.不得以再製造産品認定名義擅自進入申請企業調查。
5.不得收受申請企業給予的任何好處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