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
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
近幾年,一些省市自行出臺地方性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以水能(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名義向水電企業收取出讓金、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不僅違反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而且加重了水電企業負擔,影響了水電企業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為建立規範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水電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停止執行自行出臺的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各地不得對已建、在建和新建水電項目有償出讓水能(水電)資源開發權,不得以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名義向水電企業或項目開發單位和個人收取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水電資源開發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
二、切實加強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規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8〕7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779號)的規定,各地應加強水資源費徵收管理,確保水資源費及時足額徵收,按規定專項用於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並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凡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權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不得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凡違反規定的,要予以嚴肅查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