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
交割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國發〔2009〕19號)有關精神,上海期貨交易所將試點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現將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期貨保稅交割是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場所內處於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為期貨實物交割標的物的期貨實物交割。
二、上海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保稅交割標的物,仍按保稅貨物暫免徵收增值稅。
期貨保稅交割的銷售方,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應出具當期期貨保稅交割的書面説明及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單、保稅倉單等資料。
三、非保稅貨物發生的期貨實物交割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