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0年第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
海南試點管理辦法》的公告
為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和發展,確保在海南省順利試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經商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現予以公佈,自20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2.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定點商店認定申請表
3.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認定申請表
4.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表
5.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單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確保在海南省順利試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根據《財政部關於在海南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0年第8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旅客在退稅定點商店購物後,按規定應取得的退稅憑證包括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見附件1)和銷售發票。
第三條 境外旅客在辦理退稅時,可選擇的退稅幣種包括人民幣、美元、歐元和日元。
第二章 退稅定點商店的認定、變更與終止
第四條 退稅定點商店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國境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具備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報送相關信息;
(三)安裝並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機或者使用普通發票“網上開票系統”;
(四)營業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
(五)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資格認定前兩年內未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等涉稅違法行為以及欠稅行為;
(六)商店經營管理服務規範,符合《百貨店等級劃分及評定》(國家標準)中達標百貨店的要求;
(七)具備涉外服務接待能力,能用外語提供服務,商品標簽及公共設施同時標注中英文;
(八)經營商品品種豐富,基本包含財政部公告2010年第88號附件《退稅物品目錄》中所列商品。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提出退稅定點商店認定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定點商店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2);
(二)營業面積證明材料。
第六條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對企業提出的退稅定點商店認定申請,會同海南省商務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認定。
第七條 退稅定點商店認定資料所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有關管理機關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及資料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為其辦理變更手續後,將有關情況通報海南省商務廳。
第八條 退稅定點商店發生解散、破産、撤銷以及其他情形,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前,持相關證件及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登出手續,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取消其退稅定點商店資格,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海南省商務廳。
第九條 退稅定點商店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用中英文同時做出標識,便於境外旅客識別。退稅定點商店中英文標識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會同海南省商務廳制定。
第三章 退稅代理機構的認定、變更與終止
第十條 退稅代理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財務制度健全;
(二)已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三)具備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資格;
(四)具備辦理退稅業務的場所和相關設施;
(五)具備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報送相關信息;
(六)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資格認定前兩年內未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等涉稅違法行為以及欠稅行為。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提出退稅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3);
(二)出口退(免)稅認定表;
(三)本外幣特許經營證書原件、複印件。
第十二條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對企業提出的退稅代理機構認定申請,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認定。
第十三條 退稅代理機構認定後,其認定資料所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有關管理機關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及資料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為其辦理變更手續後,將有關情況通報海南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退稅代理機構認定後,發生解散、破産、撤銷以及其他情形,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及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登出手續,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取消其退稅代理機構資格,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海南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退稅代理機構在離境機場隔離區內設置專用場所,應當徵求海關意見,在顯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標識。
第四章 退稅物品的銷售管理
第十六條 境外旅客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需要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的,應當出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退稅定點商店將境外旅客出示的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與境外旅客本人核對後,將境外旅客身份信息錄入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校驗。通過後按規定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加蓋印章,交給境外旅客。
第十七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稅定點商店不得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二)銷售給境外旅客的商品不屬於退稅物品範圍;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定點商店內購買退稅物品的金額未達到起退點。
第十八條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 退稅定點商店應當建立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使用登記制度,設置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登記簿,並定期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報告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退稅定點商店應當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並準確核算。
第五章 退稅業務的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外旅客離境時,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旅客憑以下資料向設在離境機場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退稅:
(二)經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三)退稅物品銷售發票;
(四)離境航班登機牌。
第二十三條 退稅代理機構為境外旅客辦理購物離境退稅時,應當核對以下內容:
(一)申請購物離境退稅的境外旅客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中記錄的境外旅客身份信息是否相符;
(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是否經海關驗核簽章;
(三)退稅物品購買日距離境日是否超過90天;
(四)境外旅客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是否超過183天。
第二十四條 退稅代理機構對上述信息核對無誤後,根據境外旅客自行選擇的退稅方式和幣種,按照規定為境外旅客辦理退稅。
第二十五條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資金由退稅代理機構先行向境外旅客墊付。
第二十六條 退稅代理機構應當於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退稅結算,並附送以下資料:
(一)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表(見附件4);
(二)經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三)退稅物品銷售發票;
(四)經境外旅客簽字確認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單(見附件5)。
第二十七條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對退稅代理機構申報的經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等有關資料審核無誤後,按照規定向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付,並將退付情況通報海南省財政廳。
第六章 信息傳遞與交換
第二十八條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對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業務實行計算機化管理,使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審核、審批離境退稅相關事宜,並加強與退稅定點商店、機場和退稅代理機構的信息傳遞與交換。
第二十九條 退稅定點商店通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並實時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機場根據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的需要,實時驗證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提請驗證的境外旅客的離境航班信息。
第三十一條 退稅代理機構通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為境外旅客辦理離境退稅,並實時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報送相關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退稅定點商店或退稅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外籍旅客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