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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4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
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佔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産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佔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三、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産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佈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