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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17日   來源:環境保護部網站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

環辦〔2011〕14號

關於進一步規範監督管理
嚴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近來,各地認真開展上市環保核查工作,深入現場檢查和後督查,促進企業加強環保工作,推動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取得積極成效。為進一步規範上市環保核查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規範上市環保核查工作程序
  由環境保護部負責主核查的公司,應先取得相關省級環保部門的核查初審意見。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核查初審意見應主送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同時抄送申請公司;在所有相關省級環保部門出具同意通過核查初審的意見後,環境保護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環保核查申請。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産的,主核查的省級環保部門應請相關省級環保部門協助核查,相關省級環保部門應向主核查的省級環保部門出具核查初審意見。
  二、嚴格上市環保核查工作時限
  各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努力提高上市環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核查工作。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負責主核查的環保部門應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告知申請公司。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負責核查初審的省級環保部門應向環境保護部或主核查省級環保部門出具核查初審意見。在受理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負責主核查的環保部門應組織完成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三、加強對企業環保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
  一是對申請核查前一年內發生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應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請,包括:發生過重大或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被責令限期治理、限産限排或停産整治,受到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保部門處罰,受到環保部門10萬元以上罰款等。本條規定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6個月後開始實施。
  二是在核查過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違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環保部門應退回其核查申請材料,並在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三同時”驗收制度,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有關規定,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未完成因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污染或因引發群體性環境事件而必須實施的搬遷任務。
  三是嚴厲處罰弄虛作假行為。核查過程中,如發現公司存有弄虛作假、故意隱瞞重大違法事實的行為,各級環保部門應及時終止核查,且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對於存有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企業重大違法事實行為的上市環保核查技術諮詢單位,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應予通報批評,並在2年內不再受理其編制的技術報告;環境保護部將撤銷相關責任人員證書。
  四、加大對企業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
  省級環保部門在核查過程中,要加大對企業環境安全隱患的現場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尤其是對於涉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和尾礦庫的企業,要安排經驗豐富的人員加強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企業整改。對於存在重大環境問題的企業,須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經現場核實後,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審意見或核查意見。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