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廢止和宣佈失效
一批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2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我部對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和宣佈失效一批規範性文件。現將廢止和宣佈失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予以公佈(詳見附件1 、附件2),已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特此通知。
附件:1.教育部廢止的文件目錄.xls
2.教育部宣佈失效的文件目錄.xls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