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購煙葉支付的價外補貼
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有關方面的反映,現將收購煙葉給煙農的生産投入補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明確如下:
煙葉收購單位收購煙葉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現金形式直接補貼煙農的生産投入補貼(以下簡稱價外補貼),屬於農産品買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七條中“價款”的一部分。煙葉收購單位,應將價外補貼與煙葉收購價格在同一張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分別註明,否則,價外補貼不得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