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
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規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行為,我部制定了《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自本《暫行規定》發佈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向我部申領新版證書。
附件: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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