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財綜〔2011〕16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你局《關於申請將國家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函》(國質檢財函〔2010〕960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函覆如下:
一、同意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國家起重運輸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客運架空索道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工程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5家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的規定和你局授權開展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收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收入不再上繳中央國庫,由相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納入單位財務收支統一核算和管理,收費標準按不高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3212號)的規定由委託雙方協商確定。
二、上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收取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實行依法納稅,使用稅務發票。同時,按規定及時到指定的價格、財政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財政票據購領變更手續。
三、上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承擔與特種設備有關的自願委託技術服務以及受申請人委託赴境外實施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技術諮詢和鑒定評審等收取的費用,仍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通過與申請人簽訂合同方式協商確定,收入統一納入本單位財務收支核算和管理。
四、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規定為準。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